尊敬的广元市委纪委监委:
我是李晓敏,身份证号 510812197511013040,联系电话 13981229607,我实名举报广元市中医院及职工非法泄露本人个人体检信息及病历资料,严重违反:群众纪律及工作纪律、损害群众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人在2023年5月在该医院参加过个人健康体检;
二、2024-2025年因为我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发生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提供了我曾经在广元市中医院参加过多次的体检及病历信息;涉及个人HPV阳性等敏感信息,保险公司并据此病理信息拒赔;
三、关键证据与核查情况:本人就信息泄露问题与医院相关科室(体检办、医务科、病理科)、相关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核实,医院方均明确确认保险公司提供的体检报告单并非由医院出具,并明确表示他们医院接到我的投诉立即召集相关股室及负责人经过核实核查:确认保险公司提供的报告单非医院出具及标准格式;并表示他们也不明白我本人的体检信息是怎样被保险公司知道的;并指出以下核心问题
一是:形式差异。保险公司提供的报告单无医生签字、无公章、无报告打印日期及该公司在医院查询登记记录,不符合他们医院正规体检报告的必要要素。
二是:格式不符。保险公司提供的报告单与在医院体检就诊相关结果相同,但与医院系统相关格式完全不同,(本人曾在2023年5月,2024年,2025年前往该医院分别打印三次相关报告单,格式均相同,但保险公司提供的报告单迥然不同,经医院体检中心负责人核实并确认他们医院从来不曾有过这样的格式。
三是:流程不符。医院称他们医院有严格规定,向第三方提供体检信息即使是公安机关、政法委、保险公司等即或是本人二次打印均需经过正规流程,务必提供当事人的书面委托书、身份证件信息、查询人实名登记等及可能的二次打印缴费。(本人再次打印也是交了相关费用的)
四是:证据核实。我曾于2024年7月、2024年10月两次前往医院体检办并与其负责人共同反复详细逐一核实了自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4 月在该医院以第三方身份查询打印过体检人体检报告实名的登记薄,均见到其他人具备委托书及实名登记,无该保险公司及其他任何三方有关申请打印过我本人报告的记录;
五是:网络拍照。经医院相关领导及多科室负责人核实确认保险公司提供的报告单属手机在电脑上的拍照,该报告单存在 “明显的互联网网页特征”,如:界面显示 “完成”、“保存”、“设置”、“帮助”、“退出” 等网页功能按钮,报告单上还显示到多名其他病人姓名如赵某蜀 、何某爱、赵某凤、张某锐、张某芬等。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六是:查询授权。本人授权(虽在保险合同里有相关项目,即便是我没注意该项目有相关签字,但根据具体内容,我授权人保寿险:在法律应许范围内,可从第三方就保险服务查询、同意上述信息仅用于服务、产品推介、可向本人手机发送保险服务短信提示,并未直接授权可在医院查询体检信息及个人病历资料,更未向广元市中医院授权可以向任何第三方或互联网公开泄露我个人体检及病历信息;
综上所述;广元中医院非法泄露我体检及病历信息事实充分、证据确凿。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严重违反群众纪律及工作纪律,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一、违反群众纪律:个人体检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医院泄露该信息,严重侵犯了群众的个人隐私及合法权益,损害群众利益,违背了党和国家机关在联系、服务群众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违反群众纪律,严重侵犯了本人的个人隐私及合法权益。直接造成重大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
二、违反工作纪律:医院有严格的信息管理流程与规定,向第三方提供体检信息需规范流程,当事人书面委托书及身份证件信息等。医院或其员工未遵守这些既定工作流程,致使信息泄露,属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纪律,直接造成重大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恳请广元市纪委监委对广元市中医院非法泄露体检信息及病历信息事件展开切实调查:依法查处,依法承担因泄露信息损害的相应责任及损失。
本人承诺以上所提供信息均属实,并愿意积极配合进一步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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