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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理性应对疯狗事件,拒绝“一刀切”捕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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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岳池县某村委在500人群聊中发布通知,称因出现疯狗咬人事件,将对辖区内所有狗进行全面捕杀。
(  https://www.mala.cn/thread-16756569-1-1.html)消息一经传出,便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在我看来,这种“一竿子打死一群”的做法实不可取,既缺乏合理性,也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
https://picapp.mala.cn/forum/20250604133448front2_0_7906561_Fgd4c3Spw7LaM168UL1-gMHDheul.jpg
从科学防疫角度而言,现代医学技术已能对犬只是否携带狂犬病毒进行检测。并非所有犬只都携带病毒,对未感染病毒的健康犬只进行捕杀,不仅是资源的浪费,更是对生命的漠视。

科学的做法应是对犬只进行全面排查,对感染狂犬病毒的疯狗,严格按照防疫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对健康犬只,则通过加强疫苗接种、规范饲养管理等措施,来预防狂犬病的传播。如此既能有效控制疫情,又能避免不必要的杀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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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考量,狗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随意捕杀他人的狗,涉嫌侵犯公民财产权。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且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人财产。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村委会的捕杀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种做法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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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许多居民将狗视为家庭成员,对其感情深厚。村委会强行捕杀犬只,必然会伤害这些居民的感情,引发他们的不满和抵触情绪,甚至可能导致冲突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面对疯狗咬人事件,村委会应采取更为合理、人性化的应对措施。一方面,加强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居民对狂犬病危害的认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另一方面,组织专业人员对辖区内的犬只进行全面登记和检查,建立犬只管理档案,督促犬主做好疫苗接种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于流浪犬,可通过捕捉、收容、领养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而非简单地一杀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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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治理中,任何决策和行动都应基于科学、合法、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影响。在处理疯狗问题上,“一刀切”的捕杀做法看似简单高效,实则是一种懒政思维,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反思,采取更加科学、人性化的措施,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同时,也能尊重和保护动物的生命权益,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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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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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4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
您于202564日在《麻辣社区》发帖,我单位已收悉。
苟角镇524日发生犬只咬伤多人事件,该犬只检验结果为强阳性狂犬病毒。
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并条例》第二章犬只管理第五条“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为犬只限养区。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城市街道、农村居民点及其附近一至三公里范围内,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疫点。疫点所在的县(市、区),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疫区。与疫区毗邻的非疫区街道、农村,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防护带”。第六条“疫点禁止养犬。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观赏犬的具体种类由省畜牧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确定、公布。”
第三章疫情处理第十三条“发现狂犬病疫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建立狂犬病预防控制指挥机构,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疫点和疫区,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捕杀疫点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并将疫情及时通报给毗邻地区。同疫区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防护带,与疫区密切配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防措施,避免狂犬病传入。”
经过综合研判,制定该项应急处置措施,保障辖区内群众安全。
最后感谢您给我们提供宝贵的意见。
                岳池县苟角镇人民政府                                                                                         20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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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4 13: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6-4 13: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6-4 13: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科学管理,尊重和保护动物的生命权益,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

发表于 2025-6-4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话,人权高于动物权。支持政府依法依规处置。

发表于 2025-6-4 14: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一种以侵犯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急性人兽共患传染病。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手段,一旦发病,致死率几乎100%。
按临床表现,狂犬病可分为“躁狂型”和“麻痹型”,前者典型症状为极度恐惧、恐水、怕风、咽肌痉挛、呼吸困难、排尿排便困难及多汗流涎等;后者以肢体软瘫最为多见。

发表于 2025-6-4 16: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处理疯狗问题上,“一刀切”的捕杀做法看似简单高效,实则是一种懒政思维,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发表于 2025-6-4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
您于202564日在《麻辣社区》发帖,我单位已收悉。
苟角镇524日发生犬只咬伤多人事件,该犬只检验结果为强阳性狂犬病毒。
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并条例》第二章犬只管理第五条“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为犬只限养区。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城市街道、农村居民点及其附近一至三公里范围内,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疫点。疫点所在的县(市、区),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疫区。与疫区毗邻的非疫区街道、农村,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防护带”。第六条“疫点禁止养犬。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观赏犬的具体种类由省畜牧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确定、公布。”
第三章疫情处理第十三条“发现狂犬病疫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建立狂犬病预防控制指挥机构,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疫点和疫区,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捕杀疫点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并将疫情及时通报给毗邻地区。同疫区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防护带,与疫区密切配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防措施,避免狂犬病传入。”
经过综合研判,制定该项应急处置措施,保障辖区内群众安全。
最后感谢您给我们提供宝贵的意见。
                岳池县苟角镇人民政府                                                                                         20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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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4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
您于2025年6月4日在《麻辣社区》发帖,我单位已收悉。
苟角镇5月24日发生犬只咬伤多人事件,该犬只检验结果为强阳性狂犬病毒。
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并条例》第二章犬只管理第五条“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为犬只限养区。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城市街道、农村居民点及其附近一至三公里范围内,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疫点。疫点所在的县(市、区),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疫区。与疫区毗邻的非疫区街道、农村,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防护带”。第六条“疫点禁止养犬。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观赏犬的具体种类由省畜牧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确定、公布。”
第三章疫情处理第十三条“发现狂犬病疫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建立狂犬病预防控制指挥机构,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疫点和疫区,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捕杀疫点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并将疫情及时通报给毗邻地区。同疫区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防护带,与疫区密切配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防措施,避免狂犬病传入。”
经过综合研判,制定该项应急处置措施,保障辖区内群众安全。
最后感谢您给我们提供宝贵的意见。
                                                                                                                                                                                        岳池县苟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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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4 17: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岳池苟角镇 发表于 2025-6-4 16:47
网民,您好:
您于2025年6月4日在《麻辣社区》发帖,我单位已收悉。
苟角镇5月24日发生犬只咬伤多人事件 ...

对未感染病毒的健康犬只进行捕杀,不仅是资源的浪费,更是对生命的漠视。

发表于 2025-6-4 17: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岳池苟角镇 发表于 2025-6-4 16:44
网民,您好:您于2025年6月4日在《麻辣社区》发帖,我单位已收悉。苟角镇5月24日发生犬只咬伤多人事件,该 ...

面对疯狗咬人事件,村委会应采取更为合理、人性化的应对措施。一方面,加强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居民对狂犬病危害的认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另一方面,组织专业人员对辖区内的犬只进行全面登记和检查,建立犬只管理档案,督促犬主做好疫苗接种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于流浪犬,可通过捕捉、收容、领养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而非简单地一杀了之。

发表于 2025-6-4 17: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狗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随意捕杀他人的狗,涉嫌侵犯公民财产权

发表于 2025-6-4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一个只会想当然的圣母,先不说能不能检查出来,就是能检查,需要消耗多大的人力物力?疫情期间的管控不严?都还是有人躲过了打疫苗,养狗的还会那么自觉带去检查?别说检查,农村养狗去办了证的又有几个?一旦有一个漏网之鱼,咬一口可能就是一条人命!拿几张P的图来JJYY什么保护动物生命权,就TM吃饱了撑的!紧急避险时大熊猫都能杀,人的生命权才是最重要的!你愿意拿狗当爹是你的事,别让无辜的人跟着你处于危险!

发表于 2025-6-4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圣母们,请牢记人的生命权才是最重要的。哦弥陀佛、善哉善哉!

发表于 2025-6-4 21: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禽流感时因疫情需要,整个片区的鸡鸭被捕杀掩埋,怎样那时候没有见你们谈什么生命权,难道鸡鸭没有生命?

发表于 2025-6-4 22: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咬到他自己了,就不会谈狗的生命权了。

发表于 2025-6-4 23: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朝天椒 发表于 2025-6-4 22:17
要是咬到他自己了,就不会谈狗的生命权了。

流浪狗,被感染的狗,必须要配合政府的决定!那自己圈养的狗,也要捕杀吗?这个小狗狗,从出生都没有离开家,也要被无情的杀害吗?

 楼主| 发表于 2025-6-4 23: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6-4 23: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堝敵縿 发表于 2025-6-4 21:26
禽流感时因疫情需要,整个片区的鸡鸭被捕杀掩埋,怎样那时候没有见你们谈什么生命权,难道鸡鸭没有生命?

新冠病毒期间,人也要杀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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