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凉山州自然资源局、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不作为的
公开实名举报信
2025年5月23日,我收到凉山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关于杨周反映事项的回复》,阅读这一回复之后。本人充满了愤怒之情——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就是用这样的态度面对实名举报?一次又一次地对实名举报者调戏,将国家土地法规尊严置于何处?
一、回复中明确记载州局受理时间为2025年4月26日,回复的落款时间为2025年5月9日,而我收到回复的时间为5月23日,同城到达需要14天时间(我本人就居住于西昌市区)?这14天时间到底在等待或拖延什么?如此效能、如此作为如何能让人民信服?
二、凉山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回复居然能够与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回复惊人地一致,几乎一字不改(指核心内容)。不能不让我怀疑,凉山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就是走了一个过场,可能根本就没有对举报事实进行查证,否则,2份回复不可能出现令人惊奇的一致性。不排除州局将市局的回复复制粘贴后(换了文件抬头)就塞到我手上的可能性,其工作的粗暴,由此可见!
三、我实名举报的事项很复杂?很高科技?很难查证?没有具体的线索和证据?非也!是不为也。为什么不为?我对西昌市自然资源局的查证工作是如此评价的:对举报事实的核查工作完全是敷衍了事,极端不负责。今天,我必须再次将“对举报事实的核查工作完全是敷衍了事,极端不负责”赠送给凉山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这样的工作作风如何能够让人民放心?让国家放心?
四、在我对西昌市自然资源局的回复强烈不满并继续实名举报的情况下,州自然资源局接办省自然资源厅的转批案件,居然还能够如此嚣张地面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线索众多的实名举报,它到底有什么样的底气能够如此肆无忌惮?到底存在着什么样的力量能够让它无视国家法规去庇护违法犯罪行为?难道存在权钱交易?对这样的结果,我不能不持有强烈的怀疑,否则无法解释如此奇葩的行为。第一次实名举报被忽悠,第二次举报也是如此结果,那就只能是对人民的调戏,是权力肆无忌惮的张狂。州自然资源局欺上瞒下,充分证明在他们眼中根本就没有党纪和国法。
五、州自然资源局在接办实名举报之后,没有与我任何方式的联系,市局至少还假模假样地邀请我去现场指认违法用地范围,而州自然资源局可能自认是上级部门,必须把派头和架子端起吧。在这样的傲慢之下,到今天为止,我并不知道州自然资源局是否对这个案件进行过查证?姑且算它也曾走了一个过场,但如此奇葩的回复,有谁相信?这是对我们普通大众智商的侮辱!
六、我的实名举报有充足的法理依据
1、关于土地变更登记的合法性问题:本人举报铁路专用线与中石油经久油库之间地块原为集体水利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且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办理审批手续。西昌钒钛制品有限公司 2012 年变更土地证时,未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将集体水利用地直接纳入国有建设用地范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土地证变更需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若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在 2012 年变更登记时未对争议地块的权属来源、用地性质变更依据进行核查,直接将集体土地纳入国有土地证范围,属于程序违法。
2、土地证变更的实质性审查缺失: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以 “地块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证范围内”为由否定非法占地,这一逻辑存在重大缺陷。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土地证仅证明土地使用权归属,不能替代对土地获取合法性的审查。我的实名举报表明,该地块系通过非法租赁、填埋方式取得,未经法定征收或转用程序,即使持有土地证,其合法性仍需重新审查,且相关举报事实直指2012年换证行为的非法性,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在换证过程中存在或违规或犯罪行为。若查证存在或违规或犯罪行为,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应依法撤销相关土地证,相关经办人员理应受到责任追究。
3、回复内容雷同的行政不作为:凉山州自然资源局与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回复内容高度一致,涉嫌违反《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关于“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处理结果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的答复需基于独立调查结论,简单复制下级回复属于典型的形式主义履职。若上级部门未履行复核职责,可能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4、回复时间拖延的合理性存疑: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回复落款时间为5月9日,但我于5月23 日才收到,同城送达耗时14天。尽管规定举报办理时限为 60 日,但行政机关应遵循“高效便民”原则。若州局未说明延迟理由,可能构成程序瑕疵,影响行政行为的公信力。
5、关于土地监管责任的追究: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县级以上政府需建立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对违法用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在获得详实事实有举报后,未对争议地块的历史权属、变更依据进行调查,属于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同样,若查证凉山州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属实,州自然资源局可能因“未依法实施土地征收”被暂停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并面临上级约谈和通报。
6、违法占地的法律责任:航天水泥等企业未经审批占用集体土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应责令退还土地、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相应经济处罚。若土地已建成永久性设施,还需依法拆除或没收。
七、很显然,我的实名举报之所以在凉山州、西昌市2级自然资源局得不到应有重视,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制止,原因,应该是你所懂的那样。如果体制内的所有渠道和措施都无法打击腐败,公平正义不能得到彰显,我能够就此放过他们吗?不能!那么,我只能向全社会进行公开实名举报,我愿意用生命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让我们来一次不死不休的斗争吧!
此致
实名举报人:杨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