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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仪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制岂能践踏宪法保护的集体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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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1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元股金成废纸:一场制度性掠夺的冰冷告白

一纸来自仪陇县icon供销合作社联合社icon的《答复意见书》,以其滴水不漏的官方辞令,完成了一次对普通农民财产权长达四十年的残酷消解。这封公文,堪称权力面对历史责任时傲慢与冷漠的冰冷标本。

1982年,一位农民以微薄积蓄认购供销社股金10元。这在当时,是半份真切的信任与微小的财产权凭证。官方文件引经据典,强调社员股金“永远归社员所有”,享有“保息分红”之权。然而,历史的真相却在“规定”的夹缝中被悄然改写:2000年,一纸“县委县政府产权制度改革”的行政命令,便宣告了大寅供销社的“解体”。这“永远的所有权”,竟在权力的重拳下如此脆弱,顷刻间化为乌有。更讽刺的是,农民股东对此重大变故毫不知情,遑论行使文件承诺的“一票权”参与决策?所谓“民主管理”,沦为制度文件上苍白无力的谎言。

当农民后代艰难追索这份被“永远所有”的权益时,答复书却以“企业解体”、“现处于不盈利状态”为由,轻飘飘地将赔偿限定为“退还入社股金本息”。试问,1982年的10元,在经历了四十余年经济腾飞与通货膨胀后,其购买力还剩几何?当年这笔钱能买百斤粮,如今只够买斤肉!这哪里是“退还”?分明是利用时间这把利刃,对农民财产进行制度性的、彻底的剥夺。文件中所引用的那些保障条款,在“企业解体”的现实面前,显得无比苍白与虚伪,成为一场精心设计的制度骗局。

供销社改制浪潮席卷全国,仪陇icon此案绝非孤例。它撕开了一道口子,暴露出在“改革”旗号下,权力如何漠视并碾碎普通民众,特别是底层农民最微小的财产权益。一句“按规定退还本息”,掩盖了多少历史亏欠与制度失信?当“永远所有”的承诺能被一纸行政命令轻易废止,当农民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荡然无存,当时间成为稀释责任的帮凶,这封冰冷的答复书,便成了对制度性失信最刺眼的控诉。十元股金成废纸,消逝的不仅是钱财,更是底层民众对制度承诺的最后一丝信任。改制岂能践踏宪法保护的集体产权

仪陇县供销社关于退还社员股金本息的答复,看似依法依规,实则暴露了一场对宪法保护的集体产权制度的系统性背离。1982年农民以血汗钱认购的供销社股金,绝非普通债权,而是《宪法》第八条庄严保障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之具体化身。

**宪法精神遭地方文件架空**  
1996年《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社员股金永远归社员所有”,第四条确立“保息分红”原则,其法理根基正是《宪法》对集体所有制的保护。然而2000年大寅供销社改制,仅凭县级文件(仪委发〔1999〕33号、34号)便实施“企业解体”,将社员股金依附的集体组织连根拔起。当集体产权被改制浪潮裹挟时,宪法保障竟沦为纸面宣言——县级红头文件岂能凌驾于宪法原则之上?

  集体产权遭遇制度性剥夺
改制方案以“以资抵债、资产安置职工”为由,实质将集体财产定向转移。这直接践踏了《宪法》第八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集体的财产”之规定。农民股金本是集体资产的有机组成,却在改制中被降格为企业债务。所谓“退还本息”,实则是用货币清偿手段,强行终结社员对集体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将宪法保护的产权异化为普通债权。

**权利主体遭历史性消解**  
更严峻的是,2002年所谓“股份合作制重组”已彻底掏空集体产权内核。新企业“不赢利状态”的实质,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形态的死亡。当社员从集体所有者被贬为讨债债权人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集体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立法精神已被釜底抽薪。这不仅是经济权益的缩水,更是宪法确立的集体成员身份的消亡。

**历史欠账需宪法级清偿**  
当仪陇县社轻描淡写建议“申请退还本息”时,掩盖的是制度对农民集体产权的历史性亏欠。十元股金在2025年的货币清偿,恰是宪法权利遭贬值的残酷隐喻——四十余年通胀早已吞噬其价值,而集体成员对资产增值的天然权利更被永久剥夺。

改制不能成为侵犯集体产权的通行证!唯有重拾《宪法》第八条精神,承认社员对原集体资产的持续所有权,建立基于资产清算而非本息退还的补偿机制,方是对历史正义的最低救赎。当集体产权在改革中风雨飘摇时,宪法必须成为守护农民权利的最后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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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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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1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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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改制岂能践踏宪法保护的集体产权

仪陇县供销社关于退还社员股金本息的答复,看似依法依规,实则暴露了一场对宪法保护的集体产权制度的系统性背离。1982年农民以血汗钱认购的供销社股金,绝非普通债权,而是《宪法》第八条庄严保障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之具体化身。

**宪法精神遭地方文件架空**  
1996年《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社员股金永远归社员所有”,第四条确立“保息分红”原则,其法理根基正是《宪法》对集体所有制的保护。然而2000年大寅供销社改制,仅凭县级文件(仪委发〔1999〕33号、34号)便实施“企业解体”,将社员股金依附的集体组织连根拔起。当集体产权被改制浪潮裹挟时,宪法保障竟沦为纸面宣言——县级红头文件岂能凌驾于宪法原则之上?

  集体产权遭遇制度性剥夺
改制方案以“以资抵债、资产安置职工”为由,实质将集体财产定向转移。这直接践踏了《宪法》第八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集体的财产”之规定。农民股金本是集体资产的有机组成,却在改制中被降格为企业债务。所谓“退还本息”,实则是用货币清偿手段,强行终结社员对集体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将宪法保护的产权异化为普通债权。

**权利主体遭历史性消解**  
更严峻的是,2002年所谓“股份合作制重组”已彻底掏空集体产权内核。新企业“不赢利状态”的实质,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形态的死亡。当社员从集体所有者被贬为讨债债权人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集体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立法精神已被釜底抽薪。这不仅是经济权益的缩水,更是宪法确立的集体成员身份的消亡。

**历史欠账需宪法级清偿**  
当仪陇县社轻描淡写建议“申请退还本息”时,掩盖的是制度对农民集体产权的历史性亏欠。十元股金在2025年的货币清偿,恰是宪法权利遭贬值的残酷隐喻——四十余年通胀早已吞噬其价值,而集体成员对资产增值的天然权利更被永久剥夺。

改制不能成为侵犯集体产权的通行证!唯有重拾《宪法》第八条精神,承认社员对原集体资产的持续所有权,建立基于资产清算而非本息退还的补偿机制,方是对历史正义的最低救赎。当集体产权在改革中风雨飘摇时,宪法必须成为守护农民权利的最后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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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2 16: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6-16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元股金成废纸,评仪陇县供销合作社对底层百姓的财产“合规”掠夺
https://bbs.mala.cn/thread-16761241-1-1.html
(出处: 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发表于 2025-6-17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任重道远。

发表于 2025-6-18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相当于几十个人合伙开店,请的职业经理人负责打理,为了扩大规模,也没分红。但是十来年后这经理在没通知投资人的情况下把企业改成他的企业了(改制),并借口企业不赢利了,把企业的资产如汽车,房屋用来安置职工了。企业由他继续经营,要分红没有,只给你退股金加利息。如果私人这么干得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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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 17: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7-11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Screenshot_2025_0711_231348.png
发表于 2025-7-29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纪委监委应该以去年此会议精神,严肃查处仪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IMG_20250729_103840.jpg

 楼主| 发表于 2025-7-31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IMG_20250731_102831.png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法定职责不作为@仪陇县市监局 你单位严重不作为,必须差评。对于仪陇县仪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制中的违法行为,退股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一句不属于市场监督范围就下软蛋了?请问不属于你们监督管理范围的法律依据啦?你们可以加入国家足球队了,中国足球队夺冠的希望就在你单位了。 Screenshot_2025_0731_095943.png

 楼主| 发表于 2025-8-2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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