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岂能践踏宪法保护的集体产权
仪陇县供销社关于退还社员股金本息的答复,看似依法依规,实则暴露了一场对宪法保护的集体产权制度的系统性背离。1982年农民以血汗钱认购的供销社股金,绝非普通债权,而是《宪法》第八条庄严保障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之具体化身。
**宪法精神遭地方文件架空**
1996年《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社员股金永远归社员所有”,第四条确立“保息分红”原则,其法理根基正是《宪法》对集体所有制的保护。然而2000年大寅供销社改制,仅凭县级文件(仪委发〔1999〕33号、34号)便实施“企业解体”,将社员股金依附的集体组织连根拔起。当集体产权被改制浪潮裹挟时,宪法保障竟沦为纸面宣言——县级红头文件岂能凌驾于宪法原则之上?
集体产权遭遇制度性剥夺
改制方案以“以资抵债、资产安置职工”为由,实质将集体财产定向转移。这直接践踏了《宪法》第八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集体的财产”之规定。农民股金本是集体资产的有机组成,却在改制中被降格为企业债务。所谓“退还本息”,实则是用货币清偿手段,强行终结社员对集体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将宪法保护的产权异化为普通债权。
**权利主体遭历史性消解**
更严峻的是,2002年所谓“股份合作制重组”已彻底掏空集体产权内核。新企业“不赢利状态”的实质,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形态的死亡。当社员从集体所有者被贬为讨债债权人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集体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立法精神已被釜底抽薪。这不仅是经济权益的缩水,更是宪法确立的集体成员身份的消亡。
**历史欠账需宪法级清偿**
当仪陇县社轻描淡写建议“申请退还本息”时,掩盖的是制度对农民集体产权的历史性亏欠。十元股金在2025年的货币清偿,恰是宪法权利遭贬值的残酷隐喻——四十余年通胀早已吞噬其价值,而集体成员对资产增值的天然权利更被永久剥夺。
改制不能成为侵犯集体产权的通行证!唯有重拾《宪法》第八条精神,承认社员对原集体资产的持续所有权,建立基于资产清算而非本息退还的补偿机制,方是对历史正义的最低救赎。当集体产权在改革中风雨飘摇时,宪法必须成为守护农民权利的最后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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