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我吴群仙去北京最高法、最高检,递交我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川刑申887号判决的再审申请。注(这份裁定书被资中法院强行扣押了三个月),我刚到北京车站出站口就被十多个人拦截,并强行送回家,但回家后,相关部门不闻不问,2019年5月,我又去北京递交这份申请,又被截访并扣押身份证,但相关部门仍然不解决问题。于是2019年11月,我再次去北京继续交此申请,这次被资中县罗泉镇副镇长王国忠等3人截访资中,直接被送上了警车,被带到资中县公安局,对我进行审讯,资中警方以我去北京被“训诫”为由,对我进行拘留10日的处罚。即(内资公(治)行罚决字【2019】7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局对我的处罚,的确是大错而特错的。1、《训诫书》不能证明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的行为客观存在“训诫”既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八类行政处罚之一,也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类治安管理处罚之一;因此,北京警方作出的《训诫书》,并不能证明行为人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①资中警方认定我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证据,只有北京警方出具的一份《训诫书》,但该《训诫书》并未具体明确我在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事实;②资中警方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北京警方依法认定我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我处以行政拘留十日;③资中警方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北京警方对我有劝阻、批评和教育的行为;④资中警方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北京警方已认定我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⑤资中警方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北京警方对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相关部门对我是否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事实并未查明。2、地方公安机关对发生在北京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享有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权。况且我去天安门和中南海周边不是去上访,只是去找警察问去久敬庄和四川省驻京办的路,也没有违法行为。警察从来就没有训诫过我,也没有向我出具训诫书。我至今都没有见到资中公安局给我定罪的所谓证人和证言,该局给我定罪纯粹是栽赃陷害。2018年还让我坐“老虎凳”逼我血口喷人,栽赃陷害资中县另一维权人黄敏,逼我承认是她叫我去上访的。我是2010年2月开始去北京上访的,黄敏是2012年的案子,她是2016年才开始去北京上访的,那时我跟本就不认识她,那时人家案子都没有,怎么会是她叫我去上访的呢?资中县公安局滥用警械强行逼供,请求相关部门督察督办。严查“灯下黑”,谢谢!
举报人:吴群仙
202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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