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宜宾市一起案件当事人亲属,父亲作为被遗漏的首封债权人【另案中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预查封合法有效,详见(2019)川15行终2028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案件审结后,我们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曾珍(审监庭庭长)申请判后答疑,却被告知因父亲不属于案件当事人,无法提供答疑服务。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深感无奈,现选择向社会公开此事,希望能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帮助,以维护合法权益。具体判后答疑如下:
申请人(案涉房屋首封债权人):xxx。
委托代理人:白芹;
被申请人(原审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
申请事项
请求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24)川15民再3号民事判决中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及裁判结果显失公平等问题进行书面答疑,详细阐明判决依据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严重违法: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且未审查关键证据。
质疑1:申请人作为案涉房屋的首轮查封权利人(查封时间:2018年6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法院在审理涉及已查封财产的诉讼时,应当依法通知查封权人参与诉讼。然而,原审及再审过程中,法院均未履行通知义务,致使申请人无法就抵押权效力等核心争议问题发表意见。值得关注的是,经院长启动程序纠错并进入再审后,(2023)川1527民监1号再审一审判决已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确纠正原审判决,判定xx农行对案涉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情形下,原审及再审法院未依法通知申请人参诉的程序错误,是否已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请求解释:请说明未将申请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具体法律依据,并解释该程序违法是否实质影响了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
质疑2:在再审一审(2023)川1527民监1号案件中,法院调取的三份同楼盘不动产登记档案(证明2018年同楼盘其他房屋已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及借款人陈x波“未被通知办证”的陈述,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xx农行怠于办理抵押登记存在过错。但再审二审对该关键证据未进行任何审查,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规定?
请求解释:请说明未审查上述证据的具体理由,以及该证据被忽视对抵押权效力认定产生了何种具体影响?
二、事实认定错误:曲解预告抵押登记效力及责任归属。
质疑1:案涉房屋于2017年8月3日完成大产权登记,且xx农行在2018年已对同楼盘其他房屋成功办理抵押登记,充分证明当时已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条件。然而,判决却以“借款人未主动办理房产证”为由,免除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尽的注意义务,这是否违背《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
请求解释:请说明认定银行“无过错”的具体事实依据,以及银行未督促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履职范围?
质疑2:再审一审已查明借款人陈x波陈述“2017年12月12日未收到xx公司办证通知”,但再审二审仍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责任归咎于借款人。该认定是否与已查明的“银行未积极履行催告义务”这一事实相矛盾?
请求解释:请说明在借款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判决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逻辑依据及具体事实支撑?
三、法律适用错误:违背强制性规定及类案裁判规则。
质疑1:判决援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等程序性条款,却规避《物权法》第二十条关于预告登记失效的实质性规定,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请求解释:请说明不适用《物权法》第二十条的具体理由,以及所援引条款是如何解决本案“预告登记是否失效”这一实体争议问题的?
质疑2:同一法院就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时期,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作出的(2020)川1527民初1549号、(2018)川15民终1438号生效判决均认定“预告抵押登记权利人未办理正式登记前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本案再审二审却作出相反认定,是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请求解释:请详细说明本案与类案的关键区别及法律适用特殊性,为何对相同事实作出相反裁判?
四、裁判结果显失公平: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质疑:判决无视银行怠于办理抵押登记的明显过错,仍赋予其优先受偿权,导致申请人作为首封债权人的执行分配权益严重受损,同时破坏了“过错与责任相统一”的司法原则。该结果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
请求解释:请说明在银行存在明显过错、第三人陈小波无过错的情况下,维持原判决的公平性论证过程及具体法律依据?
六、判后答疑请求。
为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贵院就(2024)川15民再3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程序正义、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结果公正方面存在系统性错误等争议问题进行书面答疑,具体详见本人交的《判后答疑申请书》。
望贵院审慎对待本案争议,及时依法作出书面答复并纠错。
我个人案件经检察院法律监督启动再审程序后,据了解,我此前的关联案件以及我父亲正在一审审理中的关联案件均受到牵连。上述案件的全部卷宗在审理尚未结束时,就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案件因此受到影响,这一情况令人费解。
此 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白芹)代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