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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讨论,求答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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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1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讨论,求答疑()
617日我向德阳12345咨询:
一、 “德阳万世达置业有限公司”在中江县小南街开发“南岸公馆”,其拆迁性质是开发商与被拆迁户之间的协议拆迁,还是代替(表)政府的征收拆迁?
二、请责任部门以书面形式,并加盖鲜章答疑回复。
20日,县住建局来电回复。
1、调查核实情况:经查阅相关资料,2001年德阳万世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世达”)取得小南街片区国有土地开发使用权(江府发〈2001〉256号),拆迁安置主体即为“万世达”。按照200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万世达”依法取得了该地段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可〔2002〕第09号)、(拆许字〔2004〕第01号),涉及该片区的房屋拆迁安置由“万世达”与被拆迁户协商处理。据此,“万世达”不是代替(表)政府拆迁。
2、调查处理意见:历年来,您多次要求退还“经租房”产权、祖业房面积,以及反映与“万世达”的拆迁纠纷问题,相关部门均作出调解答复,但未达到您的要求,导致拆迁未落实。2009年11月13日,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针对您的信访事项,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纪要〔2009〕第一期(见附件1)),2009年12月7日,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关于李继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江信复〔2009〕4号(见附件2)),因您放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的权利,(江信复〔2009〕4号)即为您信访事项终结意见。2014年10月27日,中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做出“关于李继超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江建函〔2014〕190号(见附件3))。”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之规定,针对您反映“求助中江县小南街南岸公馆项目拆迁性质的相关问题”不再受理,
据此回复,我有几个困惑点:
壹、“拆迁许可证”取得的合法性
一、回复肯定万世达是通过行政许可,按照200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依法取得该地段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我的疑问和不解是:它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向办证机构提交以下法定手续没有?
a用于证明该拆迁项目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b 明确拆迁范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表明拆迁人拥有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d包括拆迁的具体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等内容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e确保拆迁人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的《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如果提交了这些法定手续,我先单针对国土使用权问题请问:
1、“万世达”“依法取得该地段”的国土使用权是依的哪部法?
2、据我调查过的被拆迁人肯定,他们房屋下的国土使用权至今都没有被政府依法收回。是谁以“一女二嫁”方式把我们合法使用中,未经政府依法收回的国土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万世达”的?
二、回复称:涉及该地段的房屋拆迁安置由万世达与被拆迁户协商处理。据此,万世达不是代替(表)政府拆迁。
我的困惑和不解是:因“该地段全面停止拆迁工作”,但大多数被拆迁人与“万世达”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那些没有得到安置的,今后与谁“协商处理”?
贰、混淆咨询与信访性质
一、我这次仅咨询拆迁性质的法律界定问题,属于 “政府信息咨询” 或 “行政确认申请”,而非重复信访。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针对的是 “投诉请求”,而我的问题属于对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询问。住建局直接套用信访终结条款(第三十六条)予以拒绝,在程序上将 “咨询” 混淆于 “信访投诉”。这是依的什么法?
二、此前近十多年的“信访”中,我一再公开申明,不再在拆迁问题中涉及所谓“经租房”问题,只谈产权内除“经租房”外的拆迁问题。我这次也仅仅是咨询拆迁性质的法律界定问题,住建局却一再故伎重演,揪着这些不放,以大篇幅文字混淆咨询与信访性质,是什么目的?依的又是哪部法?
三、既然住建把我的咨询认定为信访,理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作答(除非申请人同意口头回复),它却拒绝明确要求的书面答复。这程序又是依的什么法?是为了防止我手里掌握你们行政违法的相关证据还是其他什么?
顺此特请县住建局答疑并依法向我提供以下文件。
一、开发商“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应向办证机构提交的全部法定文件。
a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b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d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e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住建局回复中引用的2001 年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江府发〔2001〕256 号)。
三、“关于李继超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江建函〔2014〕190号(见附件3))。
四、“万世达”在该地段停止拆迁工作的文件。
谢谢!
李继超 电话:13688324095
2025年6月21日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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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22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讨论,求答疑(三)a.png 咨询问题与回复截图。

发表于 2025-6-22 14: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6-22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贡富粒 发表于 2025-6-22 14:50
求真相很难吧?难道……

朋友,请理解一下,现在的政府处理这些问题会有一定难处,因为拔一毛可能动筋骨。不过,我相信当今的县领导杜书记、魏县长一定会给民众撑腰的,一定不会让侵害百姓的陈年旧案在他们任内继续下去。我有信心和耐心的。

 楼主| 发表于 2025-6-22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中江另一被拆迁人的话。
微信图片_20250622161052.jpg

 楼主| 发表于 2025-6-22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裘辟释 发表于 2025-6-22 16:18
这是中江另一被拆迁人的话。

这位,他的遭遇在中江也许在某方面具有非常强的代表性。后面,就他家拆迁的遭遇,我将会以一定篇幅展开。届时,敬请领导和公众朋友们评议。

发表于 2025-6-22 17: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6-22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领导、朋友下午好。敬请你们对事件了解全面真相。请你们把我之前、今后所发的系列“请讨论,求答疑”内容当“连续集(剧)”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弄清是非对错,才可了解中江全县的类似问题全貌。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5-6-22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裘辟释 发表于 2025-6-22 17:29
各位领导、朋友下午好。敬请你们对事件了解全面真相。请你们把我之前、今后所发的系列“请讨论,求答疑”内 ...

所有接受我调查、采访的类似被拆迁人,我都在他们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方面反复特别地强调:一定保证绝对的真实、合法性。他们都肯定事实和证据真实、合法。所以,今后的的《请讨论,求答疑》所涉及的内容,全是真实、合法的东西。

发表于 2025-6-22 21: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可怕了吧,现在想起来为啥当年的歪正腐的作为会有那么多人下马去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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