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江县自然资源局回复的质疑
中江县自然资源局:
本人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通过德阳 12345 平台咨询江西馆巷 12 号土地使用权相关问题,贵局于同月 23 日作出回复。经研究,本人认为该回复存在程序错位、未实质履行答复义务等问题,现提出如下质疑:
一、回复混淆 “政府信息公开” 与 “不动产登记查询” 的法律范畴,未履行法定答复义务
本人咨询的核心是 “拆迁许可时土地使用权归属”、“现行权属状态” 及 “历史转移记录”,此类信息属于政府在土地管理、拆迁审批等行政行为中形成的法定记录,依法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 “政府信息”。贵局仅引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 “需现场申请查询” 回复,却未说明:
1、拆迁许可时的土地权属认定文件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信息;
2、历史转移记录是否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取;
3、为何拒绝以 “政府信息公开” 程序答复本应公开的行政决策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需明确答复 “予以公开”“不予公开” 或说明理由,而非仅以查询程序推诿。贵局以程序指引代替实质答复,涉嫌未履行法定答复义务。
二、 本人 “利害关系人” 身份已依法确立,贵局未实质审查证明材料,程序存在疏漏。
1、权属证明材料的合法性:江西馆巷 12 号房屋的原始官契及房地产税税票,能够证明本人对该房屋的历史权属。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联性已确立本人的利害关系人身份。
2、程序审查的瑕疵:本人通过 12345 平台咨询时已明确提及 “李家房屋”,贵局应先行告知补充材料清单,而非直接要求现场申请。回复未提及历史权属证明(如官契、税票)是否符合查询条件,属于对申请人权利的忽视。
三、回复对 “历史权属转移” 问题未作实质性说明,违反信息公开关联性原则
本人明确咨询 “自建国至今” 的土地使用权转移情况,此类信息涉及土地改革、拆迁许可等不同历史时期的政府审批档案,并非单纯的 “不动产登记结果”。贵局未说明:
1、历史转移记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2、查阅历史档案需履行的特殊程序(如跨部门调档、历史资料查询流程);
3、转移过程中的行政批准文件是否可依法获取及获取方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 版)第七条,拆迁人申请许可证时需提交土地权属证明,该信息属于政府保存的拆迁档案。贵局应依法告知获取途径,而非仅指向现行不动产查询程序。
四、请求事项
1、针对以下问题作出书面实质答复:
a德阳万世达公司申请拆迁许可证时,江西馆巷 12 号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信息;
b该土地现行登记使用权人姓名及权属性质;
c历史转移涉及的转、受主体及审批程序的法律文件编号(如属于政府信息,需附文件复制件)。
2、若认为需通过查询程序获取,需明确:
a除身份证外,原始官契及房地产税税票是否足以证明利害关系(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b历史转移记录的查询是否需额外提交历史权属证明,及具体材料清单。
如贵局仍未实质答复,本人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及《行政复议法》,向中江县人民政府或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身份证。
2、江西馆巷 12 号房屋原始官契。
3、房地产税税票。
4、12345 咨询记录截图
申请人:李继超
联系方式:13688324095
202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