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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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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4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去办理不动产登记,由房产证改为不动产证,去政务中心房管部门,说要交公摊面积费,给了个帐号叫自己去交,凭交的凭证办理手续。由此引发思考:1、这个帐号是什么帐号,是私人帐号、房管局帐号还是国家财政帐号,为什么交了钱不出具手续(收据或发票)?2、收费主体问题,房管部门是产权所有者、开发商还是物业?房管部门就是执行国家政策履行手续,他们凭什么收费?3、这个费进入了哪里,私人腰包或是国家财 政还是房管部门的小金库?  能否请房管部门的同志出来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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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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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24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不动产登记中收取公摊面积费的质疑

 楼主| 发表于 2025-6-24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不动产登记中收取公摊面积费的质疑​ 最近,笔者前往政务中心房管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将房产证更换为不动产证时,遭遇了令人费解的一幕 —— 被要求缴纳公摊面积费。房管部门仅仅提供了一个账号,让自行前往缴纳,并且声称需凭借缴费凭证才能办理后续手续。这一经历,不禁让人对该项收费的诸多方面产生深深的疑问。​ 首先,这个被指定的缴费账号性质不明。它究竟是私人账号、房管局账号,还是国家财政账号?在缴费过程中,工作人员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说明。更为奇怪的是,缴纳费用后,相关部门并未出具任何手续,如收据或发票。在如今规范的财务与行政流程下,如此缺乏透明度的操作实在难以让人放心。我们作为公民,依法纳税,任何涉及公共事务的收费都应有清晰的账目与凭证,这不仅是对公民财产的尊重,更是保障财政资金合理流向、防止腐败滋生的必要手段。若连缴费凭证都没有,那么这笔费用的去向究竟如何保障?又怎能让民众相信其合规性?​ 其次,收费主体的问题也亟待明确。房管部门的职责本应是执行国家政策,履行产权登记等手续。而公摊面积涉及的产权所有者理应是全体业主,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已将公摊部分纳入整体规划与成本核算,物业则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房管部门既非产权所有者,也未提供额外的与公摊面积相关的特殊服务,它凭什么收取这笔公摊面积费?这种收费行为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撑?在没有清晰解释的情况下,民众难以理解为何要向房管部门缴纳这笔费用。​ 最后,这笔公摊面积费最终进入了哪里,同样是一个谜团。是流入了私人腰包,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途径?还是进入了国家财政,用于公共事业建设?亦或是成为了房管部门的小金库,为其内部不合理开支提供资金?小金库的存在不仅违反财经纪律,更可能导致公共资源的滥用与浪费。在当前强调政务公开、阳光行政的大背景下,每一笔公共费用的流向都应接受公众的监督。房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向民众说明这笔费用的最终去向,以消除公众的疑虑。​ 公摊面积费的收取,关乎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在此,希望房管部门的同志能够站出来,对以上疑问作出详细、合理的解释。同时,也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对这一收费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在合法、合规、透明的框架内进行,给民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楼主| 发表于 2025-6-24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收费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目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仅规定不动产登记需缴纳工本费(住宅类 80 元 / 件),未授权行政机关在换证时收取公摊面积费。四川省及成都市的地方政策中,公摊面积相关费用仅出现在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等特殊场景,与不动产登记换证无直接关联。因此,房管部门在登记环节收取公摊面积费缺乏上位法支撑,属于典型的 “法外创设行政收费”。 二、收费主体资格存在根本缺陷 行政机关越权收费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其管理与维护责任应由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房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职责是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既非公摊面积的产权人,也未提供额外服务,无权直接向业主收取费用。若其以 “执行国家政策” 为由收费,需明确具体政策依据及授权来源,否则构成职权滥用。 混淆行政管理与民事关系 公摊面积的核算与费用分摊本质上是业主与开发商、物业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在销售时需公示公摊面积构成,业主可通过合同约定或诉讼解决争议。房管部门强行介入民事领域,要求业主向其缴纳公摊费用,属于行政权力对民事关系的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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