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局作出的回复存在避重就轻之嫌,未能如实、全面回应我的合理诉求,现依据行政法律规定,就相关问题郑重问政:
一、监管流于形式,违反安全监管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对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需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2013年我因矿车伤人遭受工伤,2015年又因煤矿恶意拖欠手术费致伤情恶化(有医院诊断书、沟通记录等证据 ),足以反映花房子煤矿长期存在设备维护、作业管理、工伤待遇保障等多方面安全管理漏洞。
贵局虽称“多次检查、整改隐患”,但矿车伤人事故及后续恶意拖欠费用事件,直接证明日常监管未实质消除重大安全风险,属于《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违反法定监管职责,并非简单“意外事故”,贵局以“意外”定性,是对监管失职的不当开脱。
二、漠视协议瑕疵,未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赔偿协议等事项负有监督职责。2015年《工伤赔偿协议》签订时,煤矿利用我急需治疗费用、家庭经济危困(有信访记录、贫困证明佐证 )的不利处境,以“拒付费用”相胁迫,且刻意隐瞒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定赔偿项目(可对照工伤赔偿法定标准 ),压低赔偿金额,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利用对方危困状态、显失公平”的可撤销情形。
贵局在回复中默认协议“合法有效”,未依法调查煤矿胁迫行为、未监督协议是否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行政监督义务,实质是对煤矿过错的变相纵容,构成行政不作为。
三、恳请上级彻查,追究渎职责任
我因工伤遭遇的系列不公,根源在于贵局长期“走过场”监管、事故后偏袒煤矿,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渎职行为。
现恳请上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据《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对贵局监管失职、漠视工伤职工权益、包庇企业过错的行为展开全面彻查,追究相关人员渎职责任,还我工伤职工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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