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四川*西充;纪检监察机关拒绝立案调人查公职员违法犯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 及“监察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变成作秀同作虚设 近日关于四川西充业主“范怀山”就近10年来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案件向西充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咨询,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时至今日西充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然拒绝对检举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且拒绝依法向当事人提供书面纸质的答复,且坚持以口头形式向检举人反馈,被当事人拒绝,当事人强力要求以书面纸质形式向检举人作出反馈,其理由是,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案件办理结束后,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反馈。【关于反馈的解释;其中有 书面、口头、电话等形式反馈】检举人为了案件的公平、公正,且多次要求该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提供书面纸质的反馈均被拒绝,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应当向检举人提供书面纸质的答复,检举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复议及复核,西充县纪检监察机关如此拒绝向检举人提供书面纸质的答复涉嫌存在霸权主义的行为。该机关工作人员“唐红军”对当事人说,他们没有权力向检举人提供书面纸质的答复,其声称公职人员是“弱势群体” 检举人“范怀山”就西充县法院对本人作出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均被该机关工作人员“唐红军”拒绝立案调查;其称: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属于渋法渋诉,不归他们管,其要求检举人“范怀山”向法院提出申诉。检举人“范怀山”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唐红军”对案件的处理存在包庇、纵容犯罪行为,存在庸政懒政、不作为、乱作为、胡作为、公权私用,涉嫌破坏党与政府的公信力,且涉嫌颠覆相关法律体系的行为。 Al搜索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如下; 1. 初步核实: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相关线索后,会先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的可能性。通过调阅相关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收集证据,确定问题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 2. 立案调查:如果经过初步核实,认为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确实存在,且需要追究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会按照规定程序立案调查。立案后,会组成专门的调查组,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查明枉法裁判的具体情节、原因、相关人员的责任等情况。 3. 作出处理:根据调查结果,纪检监察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涉案法官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法官的行为构成违纪,会给予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如警告、记过、撤职等;如果其行为涉嫌犯罪,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督促纠错:在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还会督促法院对枉法裁判的案件进行纠错。可以通过发出监察建议等方式,要求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错误的裁判进行纠正,如启动再审程序等,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该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等。监察机关有权对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对于法官枉法裁判行为,若涉及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其中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为纪检监察机关对枉法裁判的法官进行处分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如果法官是党员,其枉法裁判行为还可能违反党的纪律。该条例规定了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原则和具体情形等,党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违纪党员法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相关规定,也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发现法官枉法裁判行为涉嫌犯罪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西充县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近十年来存在故意压案不查、查而不办,包庇纵容犯罪等行为,为此检举人公开请求南充市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核实检举人“范怀山”反映的一系列问题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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