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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教师在人南电梯公寓贪腐案中被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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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吉祥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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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教师在人南电梯公寓贪腐案中被坑十万元
成都师范学院教师在人南电梯公寓贪腐案中被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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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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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冒员工名签订合同违法责任
一、问题界定
事业单位冒用员工名义签订合同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 合同欺诈行为 - 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构成民事欺诈
2. 侵犯姓名权 - 未经许可使用员工姓名侵犯人格权
4. 可能涉及伪造文书 - 若存在伪造签名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二、分析解答
1. 违法性认定:事业单位冒名签订合同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无论合同内容如何
3. 员工救济权:
- 可主张姓名权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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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5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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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冒员工名签订合同违法责任
一、问题界定
事业单位冒用员工名义签订合同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 合同欺诈行为 - 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构成民事欺诈
2. 侵犯姓名权 - 未经许可使用员工姓名侵犯人格权
4. 可能涉及伪造文书 - 若存在伪造签名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二、分析解答
1. 违法性认定:事业单位冒名签订合同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无论合同内容如何
3. 员工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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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7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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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冒员工名签订合同违法责任
一、问题界定
事业单位冒用员工名义签订合同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 合同欺诈行为 - 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构成民事欺诈
2. 侵犯姓名权 - 未经许可使用员工姓名侵犯人格权
4. 可能涉及伪造文书 - 若存在伪造签名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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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7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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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冒员工名签订合同违法责任
一、问题界定
事业单位冒用员工名义签订合同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 合同欺诈行为 - 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构成民事欺诈
2. 侵犯姓名权 - 未经许可使用员工姓名侵犯人格权
4. 可能涉及伪造文书 - 若存在伪造签名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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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法性认定:事业单位冒名签订合同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无论合同内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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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7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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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7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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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冒员工名签订合同违法责任
一、问题界定
事业单位冒用员工名义签订合同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 合同欺诈行为 - 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构成民事欺诈
2. 侵犯姓名权 - 未经许可使用员工姓名侵犯人格权
4. 可能涉及伪造文书 - 若存在伪造签名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二、分析解答
1. 违法性认定:事业单位冒名签订合同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无论合同内容如何
3. 员工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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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2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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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冒员工名签订合同违法责任
一、问题界定
事业单位冒用员工名义签订合同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 合同欺诈行为 - 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构成民事欺诈
2. 侵犯姓名权 - 未经许可使用员工姓名侵犯人格权
4. 可能涉及伪造文书 - 若存在伪造签名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二、分析解答
1. 违法性认定:事业单位冒名签订合同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无论合同内容如何
3. 员工救济权:
- 可主张姓名权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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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3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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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贪污后,对受害群众的赔偿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追缴违法所得: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如果贪污所得财物还存在,司法机关会依法予以追缴,然后返还给受害群众。若财物已被犯罪分子挥霍、毁坏等无法返还的,应责令其退赔相应价值。
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民事诉讼:被害群众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贪污官员赔偿因其贪污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在刑事诉讼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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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3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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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在违犯党纪案件中,党员因违纪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甚至获得巨额经济利益。为了教育、惩戒党员干部,挽回或者减少损失,对党员因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违规违纪违法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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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4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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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四川纪委法院对四川教育学院教职工在人南电梯公寓贪腐案中蒙受损失应做的工作。1、中纪委四川纪委法院经过大量辛苦工作,查清并审判了曹案,全国公布了真相,对曹某等判刑判罚并追缴其受贿所得2000多万元,处罚金80万元,劳苦功高举国皆知。2、四川教育学院教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被贪官曹等加价1250元/平方米、致使教职工被贪占10万元也举国皆知。3、现贪官判刑判罚,根据党纪国法,应对被害教职工损失予以赔偿,中纪委四川纪委应尽快以法以规办理赔偿,让全国人民放心,有贪必反,反腐为了人民,反腐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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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4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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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太乱、太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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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4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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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违规违纪违法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损失。根据党的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违规违纪违法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损失。四川教育学院教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被贪官曹等加价1250元/平方米、致使教职工被贪占10万元,应该依据党纪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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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5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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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教育学院领导冒名签订教职工购房合同的追责:1、根据党中央的精神,四川纪委应查清楚:①冒名签合同的决定是怎样做出的,有没有会议、会议纪要、决议。②冒名签合同的执行人是哪些?因为涉及伪造几百份合同、伪造几百份私章、签名、手印,不是一两个人可以完成的。③、伪造合同掩盖的真相要查清,并向全社会公布。2、对于决定伪造合同的领导,应该悉数查办。3、对参与伪造合同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处罚。
四川教育学院领导冒名签订教职工购房虚假合同的善后:1、本着法治、公平、公正、正义的原则,四川教育学院应该与被伪造购房合同的受害教职工真实签订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两个购房合同,并按民法典要求,教职工作为乙方应持有该一式三份合同中的一份原件。2、鉴于有些被假冒签订购房合同受害教职工已离世、有的已屋业易主等多种情况,不强制全部乙方签订真实购房合同,建议凡愿意真实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教职工应签尽签,以彰公平公正正义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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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6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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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真相,你在哪里?一一成都师范学院教师追查人南电梯公寓购房合同造假迷途
2006年成都师范学院(原四川教育学院)展开人南电梯公寓项目,几经波折,教职工以每平米四千元定购了该经济适用房。2024年7月中国纪检监察报公布原成都师范学院党委书记因在该项目中贪腐落马被判徒刑。此时教职工几经查找,发现其购买人南电梯公寓竟未有购房合同,后在不动产中心出具手续后打印出了购房合同。赫然发现:1、自已没签过的合同居然在不动产中心出现。2、该合同中购房金额为/,而事实上是各教师是交了4O万左右的真金白银。3、该合同由省房改办部门盖了章,这么明显的造假合同是怎样通过了审查的?4、这么明显的造假合同不动产中心又是怎样通过的?
5、造假合同想要掩盖什么?我们需要真相,谁是首犯?谁是帮凶?纪委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给成都师范学院广大教职工、全社会一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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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7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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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另一份伪造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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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8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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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教育学院领导冒名签订教职工购房合同的追责:1、根据党中央的精神,四川纪委应查清楚:①冒名签合同的决定是怎样做出的,有没有会议、会议纪要、决议。②冒名签合同的执行人是哪些?因为涉及伪造几百份合同、伪造几百份私章、签名、手印,不是一两个人可以完成的。③、伪造合同掩盖的真相要查清,并向全社会公布。2、对于决定伪造合同的领导,应该悉数查办。3、对参与伪造合同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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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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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教育学院教师经济适用房官商勾连坑害教师案
2006年,四川教育学院开始实施教师经济适用房项目。某投资公司负责人孙某找到四川教育学院领导曹子建,表示想承接该项目,且许诺给其好处费。曹子建一番操作后,孙某如愿承揽了该项目。在此后近4年的时间里,曹子建先后14次收受孙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10万元。如此高额的好处费,自然夹带着其他利益交换。在该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房屋售价从原来的每平方米2750元涨到4000元,这自然引起了学院上下不小的议论。在好处费的“加持”下,曹子建反复做起了全校教职员工的工作,最终帮助孙某以高价售出房屋。证据材料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2024年7月24日第七版刊出文章。
四川教育学院人南电梯经济适用房开始定价每平方米2750元,于省市文件相符,也是当时院领导公开讲了的,全院职工也知道。后又换了个开发商,官商勾连,就变成成了每平方米4000元。四川教育学教职工每家被坑了10万,学院教师约800家,总计被坑约8000万以上。
中国纪检监察报称,在曹子建的帮助下,孙某顺利拿下了这个项目。2007年春节前,孙某为了兑现承诺,一次性就给曹子建送上现金30万元。而这30万元仅仅只是开头,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孙某每年都会送给曹子建20万元到4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调查查明:2007年至2011年间,曹子建先后14次收受孙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10万元。当然,金额如此之大,必然还夹带着其它的利益交换。在孙某获得该项目后,曹子建为房屋销售也是煞费苦心。曹子建说:“就把房价提起来了,从2750元就涨了1250元变成4000元。当然这一来过后,商人老板孙某肯定赚得不少,特别是我要把这个工作做通,我们在全校上下,反复做工作,帮商人老板孙某把职工这个因素摆平。”
2023年6月,曹子建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2023年12月,曹子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四川教育学院是成都体量很小、社会影响力低下、待遇极差的高校,教职工工资福利差,社会地位低,业余兼职也没有门道,收入极差。本指望通过此次经济适用房改善待遇,分享改革红利,增加教职工获得感。但却因官商勾连,每家被坑害多交了10万元。这10万元许多教职工是通过银行贷款、亲友借贷完成交纳的,是教职工需要多年节衣缩食才能积攒的,十万年血汗钱,拼命多少年?
现四川教育学院教职工要求讨回被官商勾连坑去的被多收的每方米1250元,计每家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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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9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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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忏悔录中,曹子建曾如此写到:“我彻底出卖学校利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肉吃了,汤喝了,连骨头渣渣都不留,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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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30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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