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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资讯] 申请行政复议--关于高新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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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1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复议
申请人:李金辉
工作单位:绵阳市高新区李金辉诊所
工作地址: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南端48号金域丽江小区3栋一层6
联系电话:18980663793
被申请人: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负责人:马焱
单位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虹苑北路12
联系电话:0816  2826545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给被申请人带来经济损害人身伤害,现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1,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定高公安分局、普明派出所行政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2,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就医挂号费7
3,   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人身伤害赔偿费3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255月6日有人到我店铺滋事,辱骂殴打报案人,
当时报了110,在110警员到达前肇事者就走了,在110警员打电话询问的时候,我们就说肇事者已经走了,110警员未到现场。
我于57日下午,我通过微信向社区民警曹警员报案,曹警员要我电话向普明派出所被告,我通过电话向普明派出所报案。
528日,我到普明派出所递交书面材料报案,接警警员要我回家,等待第二天有警员给我电话。
至今普明派出所没有给任何回信。
申请人:李金辉
日期:20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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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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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11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已经于2025年7月1日递交涪城区司法局。

 楼主| 发表于 2025-7-12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楼主| 发表于 2025-7-12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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