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954|评论: 4

[群众呼声] 谁来回复?中江县住建局的 “越位” 之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7-12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谁来回复?中江县住建局的越位之疑

       本人的请求清晰载明接收主体为 “中江县政府、德阳市相关法院”,这一指向不仅是对诉求涉及范围的界定,更是对行政与司法权责边界的尊重。然而,最终作出回复的却是中江县住建局 —— 这一看似寻常的主体错位,实则触及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基:一个部门是否有权代替本级政府与同级法院,回应针对后者的诉求?
      从职权边界来看,三者的角色定位泾渭分明。中江县政府作为县级行政中枢,统筹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对跨部门问题拥有协调处置权;德阳市相关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行政体系分属不同法治轨道;而中江县住建局仅是政府组成部门,职权限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具体事务。如同 “科室不能代替政府发文”“行政机关不能代法院裁判”,住建局的职责范围决定了它无法覆盖县政府的统筹职能,更无权染指法院的司法权限。
       再从诉求与回复的匹配性审视。本人的请求既涉及政府对拆迁遗留问题的监管统筹,也关乎法院对可能出现的破产程序的司法审查,这些均超出住建局的职权范畴。按照 “权责一致” 原则,谁被诉求,谁应回应:县政府需就行政监管、问题协调给出方案,法院需就司法程序、权益保障作出说明。住建局即便能核实企业是否破产,也无权对 “政府如何统筹”“法院如何审查” 等核心问题代言 —— 这并非简单的 “越权”,而是对诉求主体的漠视。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首先源于主体适格。我国行政法明确要求 “谁职权、谁负责、谁回复”,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不存在 “替代回复” 的法律依据。中江县住建局的回复,若仅针对拆迁企业动态等自身职责内事项,本无可厚非;但将其作为对 “中江县政府、德阳市相关法院” 的整体回应,则明显突破了职权边界。
       民众的诉求指向,本质是对权责清晰的期待。当一个部门代替政府与法院 “回话” 时,不仅可能造成权责混淆,更可能让民众对问题的解决主体产生误判。这份回复的主体错位,或许并非有意为之,但它提醒我们:在行政程序中,“谁来回复” 与 “回复什么” 同样重要,守住权责边界,才能让每一份回应都经得起法治的审视。
       请中江县住建局解释德阳旌阳区法院的破产案公告问题。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25-7-12 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诉求内容部分截图
屏幕截图 2025-07-12 071414.jpg

发表于 2025-7-12 08: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7-12 15: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搞成这样,政府应该要正视问题,解决问题!

发表于 2025-7-12 23: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社会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