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回复?中江县住建局的 “越位” 之疑
本人的请求清晰载明接收主体为 “中江县政府、德阳市相关法院”,这一指向不仅是对诉求涉及范围的界定,更是对行政与司法权责边界的尊重。然而,最终作出回复的却是中江县住建局 —— 这一看似寻常的主体错位,实则触及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基:一个部门是否有权代替本级政府与同级法院,回应针对后者的诉求? 从职权边界来看,三者的角色定位泾渭分明。中江县政府作为县级行政中枢,统筹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对跨部门问题拥有协调处置权;德阳市相关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行政体系分属不同法治轨道;而中江县住建局仅是政府组成部门,职权限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具体事务。如同 “科室不能代替政府发文”“行政机关不能代法院裁判”,住建局的职责范围决定了它无法覆盖县政府的统筹职能,更无权染指法院的司法权限。 再从诉求与回复的匹配性审视。本人的请求既涉及政府对拆迁遗留问题的监管统筹,也关乎法院对可能出现的破产程序的司法审查,这些均超出住建局的职权范畴。按照 “权责一致” 原则,谁被诉求,谁应回应:县政府需就行政监管、问题协调给出方案,法院需就司法程序、权益保障作出说明。住建局即便能核实企业是否破产,也无权对 “政府如何统筹”“法院如何审查” 等核心问题代言 —— 这并非简单的 “越权”,而是对诉求主体的漠视。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首先源于主体适格。我国行政法明确要求 “谁职权、谁负责、谁回复”,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不存在 “替代回复” 的法律依据。中江县住建局的回复,若仅针对拆迁企业动态等自身职责内事项,本无可厚非;但将其作为对 “中江县政府、德阳市相关法院” 的整体回应,则明显突破了职权边界。 民众的诉求指向,本质是对权责清晰的期待。当一个部门代替政府与法院 “回话” 时,不仅可能造成权责混淆,更可能让民众对问题的解决主体产生误判。这份回复的主体错位,或许并非有意为之,但它提醒我们:在行政程序中,“谁来回复” 与 “回复什么” 同样重要,守住权责边界,才能让每一份回应都经得起法治的审视。 请中江县住建局解释德阳旌阳区法院的破产案公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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