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元市纪委监委:
本人杨梅,现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利州法院”)2025年7月11日针对本人信访事项的回复提出实名投诉,核心问题聚焦于1996年案件卷宗丢失导致的司法程序违法及后续判决、和解的合法性瑕疵,具体依据如下:
一、卷宗丢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远超“工作失职”范畴
利州法院在回复中称1996年(1996)广区保字11号及11-2号案件卷宗因“地震造成保管室漏水已灭失”,并认定“可能涉及工作失职失责”。但根据以下规定,该行为已涉嫌违法违纪:
1.《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诉讼档案属于永久保管档案,“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因保管不当导致永久档案灭失的,属于“重大过失”。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 规定,“在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处分;若存在故意损毁档案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故意损毁档案罪”。
3.利州法院在2025年6月才发现卷宗丢失,距离1996年案件已近30年,期间是否履行过档案核查义务?若未定期核查,属于玩忽职守;若明知丢失却隐瞒不报,直至本人信访才披露,则涉嫌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性质更为严重。
二、1996年诉前保全的合法性因卷宗丢失丧失认定基础,后续判决与和解均属“无本之木”
利州法院称“认可1996年裁定书及查封清单的存在”,但卷宗灭失导致以下核心问题无法核实,直接影响程序合法性:
1.诉前保全的法定条件是否具备?
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应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诉前保全需满足“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申请人需提供担保。但卷宗丢失后,八一村委会是否符合保全条件、是否提供了担保、法院是否审查了必要性等关键事实均无档案佐证,保全裁定的合法性无从谈起。
2.查封程序是否合法?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查封需“制作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列出查封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现卷宗丢失,本人是否收到裁定书、查封清单是否经本人确认、查封资产范围是否与裁定一致等均无法核实。利州法院仅凭“当年承办人陈述”认定保全合法,违反《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属于“证据不足”。
3.2015年判决与2016年和解因基础事实缺失而无效
利州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631号判决以“1996年保全资产”为基础,认定本人“以添附资产抵偿欠款”,但该认定的前提是1996年保全合法有效。现因卷宗丢失,保全的合法性已无法证实,相当于判决的“事实基础”不存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该判决应属错误判决。
同理,2016年和解协议基于2015年判决签订,若判决因基础事实无效而被撤销,和解协议也因“标的不合法”丧失效力。利州法院称“对实体权利未造成实质影响”,实则回避了“以非法程序衍生的结果约束当事人”的本质,属于以司法权威强制当事人接受违法后果。
三、利州法院回复中存在多处逻辑矛盾与程序违法,涉嫌“以程序合法掩盖实体违法”
1.既承认卷宗丢失,又声称“实体争议已终结”,自相矛盾
卷宗是认定1996年案件事实的唯一合法依据,丢失后任何“实体争议已解决”的结论都缺乏证据支撑。利州法院以“双方协商”为由回避合法性审查,违反《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
2.“已履行完毕”不能替代“程序合法”
利州法院称2016年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1996年保全违法,基于此产生的抵偿行为和和解协议均属无效,履行完毕仅为“事实行为”,不能改变“法律上无效”的本质,本人有权要求返还被违法处置的资产。
3.四次接访未解决核心问题,属“形式化解纷”
利州法院在接访中未提供任何替代性证据(如存档副本、电子扫描件、当年知情人证言等)证明1996年保全的合法性,仅以“承办人陈述”搪塞,违反《人民法院信访工作规定》“对信访事项应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的要求,属于典型的“程序空转”。
四、诉求:请求纪委监委依法彻查,纠正司法违法
1.查清1996年案件卷宗丢失的真实原因(是地震导致还是人为失职、故意损毁),对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若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2.确认1996年诉前保全因卷宗丢失而无法认定合法性,依法撤销(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631号判决及2016年和解协议,恢复本人对承包资产的合法权益。
3.对利州法院在信访回复中隐瞒卷宗丢失的真实影响、以“已履行完毕”掩盖程序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员“司法不公”的责任。
4.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对因法院卷宗丢失导致本人无法举证维权造成的损失予以国家赔偿。
本人承诺所述均为事实,愿承担法律责任。恳请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投诉人: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