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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实名投诉—第八次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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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元市纪委监委:
    本人杨梅,现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原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本人的1996年案件、2015年民初3631号民事案件及2016年所谓“和解”事件中存在的卷宗丢失、程序违法、弄虚作假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贵委实名投诉,恳请依法彻查,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

一、法律卷宗的法定含义与司法意义

法律卷宗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审理、执行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诉讼程序运行、裁判依据的全部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笔录等法定文件的集合,是司法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法定载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的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法律卷宗的核心价值在于:一是确保案件事实可追溯,为裁判的合法性、公正性提供原始依据;二是保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知情权、监督权;三是作为后续审判监督、再审、检察监督的法定基础。卷宗的完整与安全,是司法程序合法的前提,更是司法公信力的生命线。

二、利州区人民法院卷宗丢失的违法性及对关联案件的决定性影响

(一)1996年案件卷宗丢失的法定责任与违法事实

2025年6月4日,本人依法向利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调阅1996年涉及本人的全部案件卷宗,该院经26天公开查找后,由院党组向本人明确告知:“涉及你的1996年卷宗已在地震中全部丢失”,且此前该院已向四川省委、广元市委及贵委等上级机关公开确认该卷宗丢失事实。

1.卷宗丢失违反的法定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灭失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利州区法院既未履行档案安全保管义务,又未在卷宗丢失后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明显违法。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因过失导致档案或者其他重要材料损毁、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1996年卷宗作为本人权益的关键依据,其丢失直接导致后续司法程序失去事实基础,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卷宗丢失导致1996年案件与后续案件无关联性
1996年案件卷宗是认定该案事实、诉前保全合法性的唯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卷宗丢失后,1996年案件的事实认定、保全程序合法性已无任何原始证据支撑,2015年民初3631号案件以“基于1996年案件事实”为由作出判决,2016年所谓“和解”以“1996年案件事实清楚”为前提,均属于“无事实依据”的程序违法。三案因1996年卷宗灭失,丧失法律上的关联性,后续案件的审理与和解均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2015年判决与2016年“和解”的违法性及违纪表现

(一)2015年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的违法性

1.程序违法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条件。1996年卷宗丢失后,该案的基本事实、证据均已灭失,2015年案件审理中,法院既未查明1996年案件的真实情况,又未向本人释明卷宗丢失的影响,直接以“基于1996年案件”作出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
2.对应的违纪条款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利州区法院在明知1996年卷宗丢失、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强行作出关联性判决,属于“故意违背事实”的枉法裁判行为。

(二)2016年“和解”的违法性

1.和解的法定前提与程序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调解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1996年卷宗丢失导致事实不明,2016年所谓“和解”缺乏合法基础,且未向本人出示任何1996年案件的有效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形,应依法撤销。
2.对应的违纪条款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调解案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利州区法院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促成所谓“和解”,属于“违反规定调解案件”且“情节严重”,涉嫌滥用职权。

四、利州区人民法院弄虚作假的违纪行为及目的解析

(一)“卷宗失而复得”的事实矛盾与违纪表现

2025年6月4日,本人公开申请调阅1996年卷宗后,利州区法院经26天查找,由院党组公开告知“卷宗在地震中全部丢失”,且此前已向省委、市委及贵委等上级机关确认该事实。但2025年7月15日,该院突然声称“找到卷宗”,并以本人公示在自媒体上的部分案件文书作为“证据”,企图反转事件。

1.该行为违反的纪律条款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州区法院党组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属于“欺上瞒下”“做两面人”。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该院以本人公开的文书冒充“卷宗”,属于“提供虚假情况”,涉嫌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
2.弄虚作假的目的
利州区法院此举本质是为掩盖其卷宗丢失的失职责任、1996年案件诉前保全的合法性问题、2015年判决及2016年和解的程序违法性,企图通过“找到卷宗”的假象,将三案强行关联,逃避上级机关的追责,误导社会舆论,损害本人合法权益。其行为严重践踏司法诚信,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挑衅。

(二)卷宗丢失导致三案错误的因果关系

卷宗丢失是后续所有程序违法的根源:1996年案件因卷宗丢失,其诉前保全的合法性无法考证;2015年判决因无1996年案件事实依据,属于“无中生有”;2016年和解因缺乏基础事实,属于“虚假调解”。三案的错误均由卷宗丢失直接导致,而利州区法院不仅未纠正错误,反而通过弄虚作假掩盖过错,违纪情节极其恶劣。

五、诉求与结语

本人恳请贵委:1. 依法彻查利州区人民法院卷宗丢失的责任人员及违纪事实,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 核查2015年民初3631号判决及2016年“和解”的合法性,依法撤销违法裁判;3. 对利州区法院“卷宗失而复得”的弄虚作假行为立案调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4. 责令该院公开道歉,赔偿本人因司法错误造成的各项损失。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本人一道防线,利州区人民法院的系列行为已突破司法底线,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本人坚信贵委能秉持正义,彻查此案,还本人一个公道,还法治一片清明!

投诉人:杨梅
2025年7月15日@四川省纪委 @广元市纪委监委 @广元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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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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