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49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推翻本案合法性
149 号通知书(证据八)内容显示为 “它案欠税通知”,却与 799 号决定书载明的 “应补缴税种及金额完全一致”,且其滞纳金部分包含在本案处罚中,明显属于 “用它案文书拼凑本案证据”,证明本案执法文书系伪造。
一、“虚假执法” 掩盖A公司偷逃巨额税款
(一)滞纳金与滞纳税款本金计算矛盾,暴露偷逃税事实
根据武侯税务局《净入库查询》(证据九):
• 滞纳金 514950 元对应滞纳税款本金应为 15604545.45 元(按公式 “滞纳税款 ×0.0005×66 天” 计算),但实际仅记录 586169.61 元,差额 15018375.84 元未申报;
• 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91178.93 元对应税款本金应为 1018758.99 元,实际仅记录 229268.73 元,差额 789490.26 元未申报;
• 增值税滞纳金 133595.88 元对应的税款本金与记录差额超 100 万元。 上述数据证明,正达公司通过成都税务二稽局的 “虚假执法”,偷逃税款超 1700 万元,而税务部门对此视而不见,甚至通过虚假执法掩盖。
二、举报诉求
1. 撤销成都税务二稽局(2021)799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 47 号《税务处罚决定书》,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2. 追究成都税务二稽局相关执法人员(经办人、审核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 责令正达公司返还抵消我的工程款 2158513.5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4. 追缴正达公司偷逃的税款 1700 余万元,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五、证据清单
1. 成都税务二稽局立案文书(2017 年 9 月 15 日,证据一);
2. (2021)799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47 号《税务处罚决定书》(证据二);
1. 《完税证明》及税款缴纳记录(证据三);
2. 内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证据四);
3. 《预缴税款通知书》(证据五);
4. 2023 年 5 月 29 日成都税务二稽局《函》(证据六);
5. 2023 年 4 月 23 日《函》(证据七);
6. (2021)149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证据八);
7. 武侯税务局《净入库查询》(证据九);
8. 司法结案证明(2018 年 12 月 18 日)。
我承诺以上内容属实,愿承担法律责任。恳请贵组彻查此案,纠正税务违法行政行为,挽回我的损失,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与公平正义!
实名举报人:陈吉弩
联系电话:13308800358
202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