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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杨双:把法规踩在脚下,拿百姓权益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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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的夏天,本应是清风朗月的季节,可对于蓬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职工们来说,却因一笔糊涂的公积金账,憋着一肚子火——他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竟被当地主管部门"灵活操作"成了糊涂账!而这一切乱象的"保护伞",正是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总稽核杨双!当职工们拿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找他对质时,这位手握监督权的"执法者",竟抛出"单位自由申报""国家没强制统一"的荒唐说辞,将法律踩进泥里,将职工权益踩成碎片!

一、法律白纸黑字:"具体比例须省级政府批准",杨双却在玩"偷换概念"的把戏!

职工们要问的是:蓬安县妇幼保健中心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凭什么敢明目张胆"搞特殊"?

翻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条文写得清清楚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这意味着,任何地方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都必须经过省级政府的严格审批,绝不是"单位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自由裁量!

可蓬安县妇幼保健中心呢?据职工反映,其缴存比例长期偏离国家规定的"合理区间",既未公示审批文件,也未说明7%或12%的计算依据。面对质疑,杨双作为总稽核,本应扛起监督职责,核查比例是否经省级政府批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可他却避重就轻,用"单位自由申报"的歪理搪塞——这是典型的"揣着明白装糊涂"!试问:若单位真的能"自由申报",还要《条例》规定的"省级审批"程序作甚?还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级政府的审核作甚?杨双所谓的"没有强制性规定",要么是无知到连基本法规都读不懂,要么就是故意包庇违法!

二、国家标准明如镜:"同单位职工比例应一致",杨双却在纵容"区别对待"!

更荒诞的是,杨双不仅对"省级审批"装聋作哑,连最基本的"同单位比例一致"原则都要践踏!

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国家标准)早已明确:"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这一条款,是对职工平等权益最基本的保障——同一个单位里,领导与普通职工、老员工与新员工,缴存比例理当一视同仁,绝不能搞"看人下菜碟"的特权操作。

可蓬安县妇幼保健中心的情况如何?职工们反映,中心内部缴存比例混乱:有的按7%缴纳,有的按12%缴纳;有的职工足额缴纳,有的却被"打折"。面对职工要求公开"7%与12%计算依据"的诉求,杨双不仅不作为,反而以"单位自主权"为由推诿。试问:若单位真能"自主"决定不同职工的不同比例,那国家标准中"同单位比例一致"的规定岂不成了一纸空文?杨双作为总稽核,本应依据国家标准纠偏止乱,却反过来为违法行为"站台",这不是渎职是什么?

三、"总稽核"沦为"遮羞布":杨双的"不作为",是对党和人民的背叛!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总稽核杨双,职责是监督公积金缴存的合法性、规范性,确保每一分钱都公平惠及职工。可现实中的他,却把监督权变成了"保护伞":面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面对职工诉求推三阻四,甚至用歪理邪说混淆视听。这种"监守自盗"的行为,哪里还有一点"稽核"的样子?哪里还有一点党员干部的担当?

更令人愤慨的是,当职工们用法律条文"打脸"他的荒谬言论时,他不仅没有反思,反而以"权力傲慢"回应——这哪里是"依法履职"?分明是把国家法规踩在脚下,把职工权益当儿戏!所谓"党的败类",不过是他这种尸位素餐、知法犯法之人的真实写照!

四、法网恢恢,岂容渎职者逍遥?

职工的血汗钱,不该成为某些人"灵活操作"的筹码;国家的法规,更不该成为某些人"权力寻租"的工具!蓬安县妇幼保健中心的公积金乱象,暴露的不仅是基层单位的违法侥幸,更是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顽疾。

我们呼吁:四川省相关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彻查蓬安县妇幼保健中心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审批流程,追究相关单位违法责任;更要严查杨双作为总稽核的失职渎职行为——他为何放任违法行为长期存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滥用职权包庇违规?

法律不会缺席,正义终将到来!我们坚信,在党和人民的监督下,杨双这类"把法规当废纸、把百姓当蝼蚁"的渎职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也希望更多职工勇敢站出来,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毕竟,每一份公平的公积金,都是劳动者应得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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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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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8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省政府批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情况
    2000年,在我市启动房改之初,市政府印发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 〔2000〕92号),该《实施方案》第七条第(一)部分第3点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下限进行了明确,即:“自1999年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不低于5%。”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长期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实施方案》所要求的缴存比例5%这一最低下限规定,未再有过向上申报提高我市缴存比例下限。省人民政府从不会对某一单位的缴存比例进行审批。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执行问题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由住建部颁布并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该《业务标准》编号中的“GB”代表国家标准,“T”表示推荐性,属于非强制执行的国家推荐性标准,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包括《业务标准》中“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的内容),我中心无权要求其强制执行。鉴于职工用工身份不同、工资经费保障来源有别,各地各单位区分不同用工身份执行不同缴存比例较普遍,未违反现行国家、地方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中关于缴存比例的强制性规定。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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