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广大的网友们:
针对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现行公积金法律法规未禁止缴存单位对不同职工缴费比例差异化申报”的回复(内容跟帖附后),结合蓬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蓬安县妇幼”)对部分职工按7%、部分职工按12%差异化缴存的实际问题,现依据国家及四川省、南充市相关法规政策,提出如下反驳意见:
一、蓬安县妇幼差异化缴存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核心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蓬安县妇幼的差异化缴存行为(部分职工7%、部分职工12%)已违反《条例》上述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需以“统一比例”为前提。《条例》规定“具体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其立法本意是要求同一城市(或同一单位)内缴存比例统一,而非允许同一单位内部分化。若允许差异化比例,“拟订统一比例”的程序将失去意义。
12%或7%的缴存比例未履行法定报批程序。蓬安县妇幼对部分职工按12%缴存,部分职工按7%缴存,但未提供经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南充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文件。根据《条例》及建金管〔2005〕5号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的规定,该部分缴存比例无合法依据,应纠正为法定统一标准。
7%的缴存比例低于应执行的最低标准。南充市作为四川省下辖地级市,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虽为5%(《条例》规定),但《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南充市办法》)明确要求“单位与职工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蓬安县妇幼对部分职工按7%缴存,表面高于5%,但实质是通过差异化比例变相降低部分职工的缴存水平(若单位统一按12%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应为12%;若单位统一按5%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应为5%)。因此,7%的差异比例本质上是未严格执行“同一单位职工比例一致”原则的违法行为。
二、“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一致”是法定强制性要求,并非“可选择适用”
贵中心回复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为“推荐性标准”,单位可自行选择适用,此观点与国家及四川省、南充市的法规政策相悖,具体反驳如下:
国家标准《归集业务标准》虽标注“推荐性”,但已被地方性法规转化为强制性要求。建金管〔2005〕5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设区城市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这里的“合理确定”隐含了“同一单位内比例必须统一”的要求。南充市南府发[2013]13号第十二条亦规定:“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上述地方性法规已将“同一单位职工比例一致”上升为强制性义务,单位必须执行。
差异化缴存违反“公平缴存”立法目的。《条例》第一条明确立法目的是“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若允许同一单位内部分化缴存比例,将直接导致部分职工(如聘用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受损(单位缴存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违背立法初衷。贵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有监督单位“公平、统一”缴存的法定职责,不能以“推荐性标准不强制”为由放任违法行为。
三、蓬安县妇幼对聘用制职工按7%缴存违反“在职职工平等缴存”规定
建金管〔2006〕52号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该规定并没给予在编职工“特权”。
蓬安县妇幼对聘用制职工(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7%缴存,而对在编职工按12%缴存,实质是基于“身份差异”区别对待,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在职职工平等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权利”的核心原则。根据建金管〔2006〕52号文“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的要求,蓬安县妇幼对聘用制职工的7%缴存比例无合法依据,应统一纠正为与在编职工一致的12%(或经法定程序报批的统一比例)。
四、市公积金中心总稽核杨双不作为,蓬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缴费比例违法
蓬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部分职工按7%、部分职工按12%的差异化缴存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金管〔2005〕5号文、建金管〔2006〕52号文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缴存比例”“未执行同一单位比例一致原则”“侵害聘用制职工缴存权益”的违法行为。
贵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蓬安县妇幼立即纠正违法缴存行为,统一按法定程序报批的缴存比例(或南充市统一规定的12%上限)为全体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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