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凉山州自然资源局、西昌市自然资源局
不作为的再次实名举报
自然资源部:
本人实名举报企业违法占地,然而,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对举报事实的核查工作完全是敷衍了事,极端不负责。我不得不再次举报,然后,凉山州自然资源局给出了一个与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完全雷同的回复。我又向凉山州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凉山州、西昌市二级自然资源局的不作为。但结果却是凉山州纪检监察部门不理不睬,无任何音讯。于是,我向四
川省自然资源厅再次举报。
2025年7月19日,本人收到凉山州自然资源局的第二份回复。而这第二份回复就是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完全置国家土地法律法规不顾,置国家行政机关使命和职责不顾,肆无忌惮地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
一、回复中第一段关于回复时间的说辞
凉山州自然资源局第一次的回复中有明确记载——州局受理时间为2025年4月26日,第一次回复的落款时间为2025年5月9日。而本人收到第一次回复的时间为5月23日。因此,本人质疑同城到达为何需要14天时间(我本人就居住于西昌市区)?这14天时间到底在等待或拖延什么?如此效能、如此作为如何能让人民信服?
第二次回复是“我局受理时间为2025年4月26日,并未超出60天期限。”,答非所问,还要装出一副一本正经的模样,令人作呕。
二、关于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回复与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回复存在高度雷同的质疑
对此,州自然资源局在第二次回复根本就没有进行丝毫回应, 回避出现这一不正常现象的原因,说明凉山州自然资源局根本就没有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作出反思或改正,对自己前期的不作为行为没有丝毫认知,对举报事实置若罔闻。
2025年6月26日,凉山州自然资源局组织西昌市自然资源局、被举报对象之一的西昌钒钛制品有限公司等参加所谓沟通会,要求作为实名举报者的本人到会,在会上,本人明确指出:本人实名举报的事实包含2项,一是西昌航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存在非法占地行为,在没有任何土地部门审批情况下,将集体水利用地直接填埋。二是在没有土地部门审批及缴纳土地费用的情况下,西昌钒钛制品有限公司将西昌航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通过可能存在权钱交易的方式直接纳入变更后的土地证内,其土地证变更过程存在非法行为。
首先,本人对凉山州自然资源局要求本人与被举报对象对质的行为表示抗议!在会上,本人更是详细地提供了举报事实、证据、违法线索,更是提供了查证路线和思路,对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和稀泥的做法和举措,提出严正抗议,并因此与主持会议的领导爆发争执。
然而,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对本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违法线索均没有查证,就胆大妄为地得出结论:没有发现西昌钒钛制品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占地行为。我之所以敢这样说,很简单:只要对比西昌钒钛制品有限公司2006年的土地证红线图,就知道航天水泥所占土地是否属于红线外的水利用地,只要查证西昌钒钛制品有限公司2012年进行土地证变更时,是否有国土部门的审批文件和新增土地缴纳费用凭证,本人实名举报内容就可得到全面的查证。
很显然,凉山州自然资源局的行为就是在为当年的违法行为背书和站台,企图掩盖事实真相,成为违法人的保护伞。
三、第二次回复中“州自然资源局在解绑实名举报之后,没有与我任何方式的联系”的相关内容
在凉山州自然资源局进行的第一次查证中,确实如我举报据说那样“自然资源局在解绑实名举报之后,没有与我任何方式的联系”,对此,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在第二次回复中没有任何正面回复内容,然后宣称“我局每次开会研究都形成了会议纪要与图片资料,并无你所猜测的权钱交易行为”。
很显然,凉山州自然资源局的这些说法荒唐可笑。开会有会议纪要和图片资料就可以证明,对举报事实进行了认真查证?针对举报事实和线索有什么查证过程和结果?为什么回复中没有关于举报事实的结论意见和支持结论意见的证据?有何证据可以证明“并无你所猜测的权钱交易行为”?西昌航天水泥与西昌市经久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地占用合同及支付给农户的补偿金这两个证据可曾进行了查证?土地红线比对了吗?新增土地纳入变更后的土地证过程有法理依据吗?有向国家依法缴纳土地费用的凭证吗? 在实名举报土地证变更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的情况下,变更后的土地证包含违法占地面积,就能够证明“不存在非法占地行为”?就能够否定本人实名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连基本事实都没有查证,就敢空口白牙地说不存在“并无你所猜测的权钱交易行为”,这不是明目张胆的腐败吗?
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土地违法案件却经历了如此多的坎坷和挫折,这不得不让我们深表失望,既然,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无法解决存在土地腐败问题,那么,我只能向自然资源部或中央巡视组再次实名举报。
此致
实名举报人:杨 周
身份证号:511024196
手机:1390815 18081
2025年7月19日
附:
对凉山州自然资源局、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不作为的
实名举报
四川省纪委、监察委:
2025年5月26日,本人前往凉山州纪委、监察委当面举报凉山州自然资源局、西昌市自然资源局的不作为,并递交了纸质实名举报信。但时至2025年6月8日,我没有收到关于举报的任何信息或电话,为此,我不得不向省纪委、监察委提起实名举报。
举报对象:凉山州纪委、监察委,凉山州自然资源局,西昌市自然资源局。
举报事由:我实名举报川威集团下属的子公司西昌航天水泥有限责任、西昌钒钛制品有限公司、西昌通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法人单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将案件的调查权交给西昌市自然资源局,然而,市自然资源局给了我一个惊喜,我于是再次举报至省信访局,案件又转给了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州自然资源局同样玩忽职守,且让我高度怀疑其中可能存在权钱交易,否则,无法解释这两个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所做出的奇葩行为。对正义的坚持让我愤怒地向凉山州纪委、监察委提起实名举报,但结果也如大家所见的那样,无人理会。
事实和证据:附后。
看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政府公信力还真的不是那么容易,有人能够在违法行为查处道路上设置如此众多的阻碍,明目张胆地为违法犯罪人站台,那么总是需要有人走在前面趟雷的,我愿意用生命去做这样一件有意义的事。
我可以在合理时间中等待你们的反馈意见,时间一到,我就只能通过公开实名举报方式与他们来一次不死不休的斗争了!
实名举报人:杨 周
身份证号:5110241969
手机:1390 180816
2025年6月8日
对凉山州自然资源局、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不作为的
实名举报
凉山州纪委、监察委:
2025年5月23日,我收到凉山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关于杨周反映事项的回复》,阅读这一回复之后。本人充满了愤怒之情——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就是用这样的态度面对实名举报?一次又一次地对实名举报者调戏,将国家土地法规尊严置于何处?
一、回复中明确记载州局受理时间为2025年4月26日,回复的落款时间为2025年5月9日,而我收到回复的时间为5月23日,同城到达需要14天时间(我本人就居住于西昌市区)?这14天时间到底在等待或拖延什么?如此效能、如此作为如何能让人民信服?
二、凉山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回复居然能够与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回复惊人地一致,几乎一字不改(指核心内容)。不能不让我怀疑,凉山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就是走了一个过场,可能根本就没有对举报事实进行查证,否则,2份回复不可能出现令人惊奇的一致性。不排除州局将市局的回复复制粘贴后(换了文件抬头)就塞到我手上的可能性,其工作的粗暴,由此可见!
三、我实名举报的事项很复杂?很高科技?很难查证?没有具体的线索和证据?非也!是不为也。为什么不为?我对西昌市自然资源局的查证工作是如此评价的:对举报事实的核查工作完全是敷衍了事,极端不负责。今天,我必须再次将“对举报事实的核查工作完全是敷衍了事,极端不负责”赠送给凉山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这样的工作作风如何能够让人民放心?让国家放心?
四、在我对西昌市自然资源局的回复强烈不满并继续实名举报的情况下,州自然资源局接办省自然资源厅的转批案件,居然还能够如此嚣张地面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线索众多的实名举报,它到底有什么样的底气能够如此肆无忌惮?到底存在着什么样的力量能够让它无视国家法规去庇护违法犯罪行为?难道存在权钱交易?对这样的结果,我不能不持有强烈的怀疑,否则无法解释如此奇葩的行为。第一次实名举报被忽悠,第二次举报也是如此结果,那就只能是对人民的调戏,是权力肆无忌惮的张狂。州自然资源局欺上瞒下,充分证明在他们眼中根本就没有党纪和国法。
五、州自然资源局在接办实名举报之后,没有与我任何方式的联系,市局至少还假模假样地邀请我去现场指认违法用地范围,而州自然资源局可能自认是上级部门,必须把派头和架子端起吧。在这样的傲慢之下,到今天为止,我并不知道州自然资源局是否对这个案件进行过查证?姑且算它也曾走了一个过场,但如此奇葩的回复,有谁相信?这是对我们普通大众智商的侮辱!
六、我的实名举报有充足的法理依据
1、关于土地变更登记的合法性问题:本人举报铁路专用线与中石油经久油库之间地块原为集体水利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且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办理审批手续。西昌钒钛制品有限公司 2012 年变更土地证时,未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将集体水利用地直接纳入国有建设用地范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土地证变更需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若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在 2012 年变更登记时未对争议地块的权属来源、用地性质变更依据进行核查,直接将集体土地纳入国有土地证范围,属于程序违法。
2、土地证变更的实质性审查缺失: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以 “地块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证范围内”为由否定非法占地,这一逻辑存在重大缺陷。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土地证仅证明土地使用权归属,不能替代对土地获取合法性的审查。我的实名举报表明,该地块系通过非法租赁、填埋方式取得,未经法定征收或转用程序,即使持有土地证,其合法性仍需重新审查,且相关举报事实直指2012年换证行为的非法性,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在换证过程中存在或违规或犯罪行为。若查证存在或违规或犯罪行为,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应依法撤销相关土地证,相关经办人员理应受到责任追究。
3、回复内容雷同的行政不作为:凉山州自然资源局与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回复内容高度一致,涉嫌违反《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关于“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处理结果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的答复需基于独立调查结论,简单复制下级回复属于典型的形式主义履职。若上级部门未履行复核职责,可能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4、回复时间拖延的合理性存疑: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回复落款时间为5月9日,但我于5月23 日才收到,同城送达耗时14天。尽管规定举报办理时限为 60 日,但行政机关应遵循“高效便民”原则。若州局未说明延迟理由,可能构成程序瑕疵,影响行政行为的公信力。
5、关于土地监管责任的追究: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县级以上政府需建立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对违法用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在获得详实事实有举报后,未对争议地块的历史权属、变更依据进行调查,属于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同样,若查证凉山州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属实,州自然资源局可能因“未依法实施土地征收”被暂停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并面临上级约谈和通报。
6、违法占地的法律责任:航天水泥等企业未经审批占用集体土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应责令退还土地、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相应经济处罚。若土地已建成永久性设施,还需依法拆除或没收。
七、很显然,我的实名举报之所以在凉山州、西昌市2级自然资源局得不到应有重视,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制止,原因,应该是你所懂的那样。如果体制内的所有渠道和措施都无法打击腐败,公平正义不能得到彰显,我能够就此放过他们吗?不能!那么,我只能向全社会进行公开实名举报,我愿意用生命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让我们来一次不死不休的斗争吧!
此致
实名举报人:杨 周
身份证号:51102419690
手机:1390815 180816
2025年5月23日
附:
关于对实名举报结果不满的再次实名举报
自然资源部:
2025年3月10日,本人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起实名举报,举报西昌航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西昌钒钛制品有限公司、西昌通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3家企业非法占地的相关情况。
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3月26日对我发出举报受理通知书。于2025年4月8日发出书面回复意见(我于2025年4月11日下午6:30才收到此份文件),现对此份回复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举报事实的核查工作完全是敷衍了事,极端不负责
回复对西昌钒钛制品有限公司用地情况做了一个简单描述,指出:实名举报所提及的相关地块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凉国用2012第047号)范围内,并由此得出结论,未发现西昌钒钛制品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占地行为。
这一推断严重缺乏逻辑关联性,有土地证不代表土地证范围内的土地就不存在非法占地行为,也不能够证明相关土地获取方式是正当且合法的,有土地证也不能够证明土地证之前的占地行为就是正当且合法的。
在3月10日的实名举报信中,本人就铁路专用线与中石油经久油库之间这一地块的历史渊源进行了阐述,这一地块其权属为集体,用地性质为水利。先由航天水泥非法将其占用,用于填埋工程建设弃土,填埋作业形成的土地被通宇物流用于对外经营。回复并没有就这一地块的历史渊源和权属、用地性质展开调查,更没有就这些地块如何进入变更后的土地证四至范围做出任何说明,无法解释一块没有经过任何合法手续获得的土地如何能够进入变更后的土地证四至范围?
回复称:2012年7月12日,西昌钒钛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凉山州国土局递交了土地变更申请书等系列文件,并于20 12年9月14日获得凉国用2012第047号土地证。在我提供翔实举报材料的情况之下,负责土地核查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或者推断其应当知道,铁路专用线与中石油经久油库之间这一地块不属于西昌钒钛原有土地证界定范围内,那么,查清这一地块如何进入变更后的土地证范围,其土地证变更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就肯定属于本次土地核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回复对这一重要内容的回避,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二、对举报事实的有意视而不见
在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启动举报事实的调查后,本人亲自陪同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指认,并明确指出:只需要将铁路专用线与中石油经久油库之间这一地块与2006年之前西昌钒钛制品原土地证的红线进行对照,自然就可查清全部事实。
很显然,我的上述说法是查清本次土地违法行为的基础,回复却没有对这一基础事实作出任何说明或描述。
本人的实名举报信明确记载有西昌航天水泥违法占用铁路专用线与中石油经久油库之间这一地块的过程,我还提供了合同载明的详细的地块面积、青苗补偿标准等信息,这些信息不难予以查证,但回复却对此只字不提。
三、纵容和包庇违法行为不排除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性
2025年4月11日,在我拿到回复的第一时间,我与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调查人员进行过一次电话联系。当时我问他,是否对我实名举报的这3家公司进行了正面取证或问询。他的答案是肯定。也就意味着这3家公司知道或者说应当知道他们的违法行为受到了举报,在这3家公司之中,能够列举如此翔实事实的人,唯有我一人,因为在3家公司之中没有谁比我更清楚这些土地的情况。
据我对川威集团的了解,他们必然会进行所谓的公共关系工作,况且,如果我的实名举报内容是属实的,那么,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凉山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肯定是逃不脱不了监管不力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这份盖着红头大印的回复就轻飘飘地来到我的手上,我不能不由此而产生不好的联想。举报的相关事实未经过认真的核实,未对变更新土地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查证,仅以被实名举报地块拥有所谓的合法土地证为理由,武断否定我实名举报的真实性,我不能不质疑西昌市自然资源局行政管理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
综合以上情况,既然我的实名举报无法获得认真对待,那么,为维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我只能向自然资源部实名举报。
特此举报。
实名举报人:杨 周
身份证号:51102419
手机:1390815 180816
2025年4月11日
附:
致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的实名举报信
实名举报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举报人:杨周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69年4月30日
现住所:凉山州西昌市
身份证号码:511024196
手机:1808 139081
退休前工作单位:西昌航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实名举报以下违法事实:
原凉钢铁路专用线与中石油西昌分公司经久油库专用道路之间,有一条属于西昌市经久乡周屯村的农业灌溉沟渠,其水利作用已基本丧失,成为当地农户的开荒地。2007年11月,为处置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工程弃土,西昌航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水泥)在没有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的情况下,私自与当地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征用土地总面积为8.595亩,土地补偿标准按18040元/亩(旱地)计算,青苗补偿费750元/亩,地面附着物按20元/棵,幼苗2元/棵标准进行补偿。
航天水泥将工程弃土运至这一沟渠内填埋,平整后的土地交给四川省通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物流)作为物流用地开展对外经营活动。2008年10月,航天水泥利用与西昌钒钛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钒钛)国土证分证的机会,对这片土地进行重新测绘,通过移花接木的方法,将铁路专用线立交桥旁边原西昌钒钛的部分土地划入航天水泥国土证范围内,再将新占的8.595亩土地直接纳入西昌钒钛名下的国土证内。自此,这一8.595亩的地块一直处于非法经营活动中。
这一系列行为属于我国国土法明文禁止的非法占地行为,且违法情形严重。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8.595亩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水利用地,在国土部门没有进行土地变性的情况之下,非法改性为物流用地,非法改变了原农业灌溉用地的土地属性,属于不按规划用地的情形。其二,这8.595亩土地没有经过国土部门的行政审批,没有履行招拍挂用地的流程和相关出让手续,没有向政府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就通过非法手段实现了土地的非法占有,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这样的违法占地行为,按法律之规定,可能将招致以下的行政处罚:违法人需要自行恢复土地原貌,没收历年来非法经营产生的经济利益,再按非法经营利益总额,给予至少5倍或10倍的行政处罚,违法人再向全社会进行公开致歉,同时,如认定违法情形严重的,法人还可能需要承担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这一非法占地行为共涉及航天水泥、西昌钒钛、通宇物流等3家法人单位,这3家企业均属于川威集团下属的子公司。通过对非法占地过程中的相关合同、款项支付、非法填埋、对外经营活动获利、土地红线对比等证据收集,可以认定这一系列行为属于蓄意为之的企业自主行为,作为法人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实名举报内容为举报人在航天水泥工作期间的亲身经历,保证其真实性,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愿意接受一切调查并愿意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
特此举报
举报人:杨 周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