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日邻水县高滩安置房在广安交易中心挂网,在招标文件补遗中要求中标单位提供2000万的现金履约担保,根据国务院2020年颁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这一规定构建了保证金制度的法律框架,其立法意图在于通过金融工具创新,破解中小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面临的现金流困局。2024年版《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细化执行标准,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并鼓励采用保函、保单等非现金担保方式。 从法律层级看,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任何与条例相抵触的地方性规定或行业潜规则,均应依法予以纠正。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6月1日施行的修订版条例延续了这一核心条款,并新增"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的程序性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对中小企业权益的保护。 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从"现金依赖"向"信用支撑"的范式转型。2000万现金保证金的背后,折射出部分市场主体对政策精神的误读、对传统交易模式的路径依赖,以及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漠视。纵观广安市其他区县的大大小小项目没有那一个项目有现金保证金的,破解这一困局,需要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监管部门的精准施策、金融机构的创新赋能,更需要市场主体的观念革新。唯有让金融机构保函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的"硬通货",才能真正实现条例立法者所期许的"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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