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丁万金被控非法占地罪一案,已于2025 年6 月24 日全天在南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后多家媒体对开庭情况进行了如实公开披露,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庭审交锋激烈,第一轮公诉意见当庭被驳得体无完肤
在6月24日上午的庭审中,南溪区检察院公诉人的第一轮公诉意见漏洞百出。南溪区检察院:
1、指控丁万金在采挖过程中,找到自由村一社社长王昌银协商租赁土地用于堆放砂石,这是严重不符合事实,是张冠李戴的指控,江峰公司是2014年12月11日,与自由村一社就已经签订了该土地的租赁协议,明康公司是2014年12月22日,才开始进场挖运,挖运时间,可以从江峰公司开具给明康公司的(沙嘴(自由一社)方量确认表中)体现。
2、指控陈明和丁万金将采挖的172万吨砂石,堆放在农用地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这是完全错误的,我们明康公司是做劳务的,是按照江峰公司的指令采挖和堆放,做劳务的明康公司没有决定权。
3、指控陈明与丁万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损毁。是缺乏事实依据的,绝对不可能成立的。因为涉案土地是江峰公司租赁的,也是他们使用的。丁万金没有占用过涉案土地,也没有改变该土地用途,更没有损毁耕地。
针对检方以上错误起诉,丁万金的辩护律师严格根据基础事实和法律规定一一进行了驳斥。
针对第二轮公诉意见,辩护人新提交了书面补充辩护意见
在6月24日下午的庭审中,公诉人第二轮公诉意见:
一是关于公诉人认定明康公司为堆放砂石土地的实际使用者问题。
本案两份土地租赁合同显示,江峰公司租赁土地的时间是5年,分别是2014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2015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江峰公司就5年的土地租金一次性支付给了出租人自由一社。该事实证明占用土地堆放砂石在5年之内。在此5年期内,江峰公司依据土地租赁合同可以一直使用该土地。
二是关于公诉人认定土地租赁权利义务从江峰公司转移给了明康公司的问题。
公诉人认定土地租赁的权利义务从江峰公司转移给了明康公司,是指江峰公司在两份土地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转移给了明康公司。公诉人的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本案没有一份法律文件证明江峰公司在两份土地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转移给了明康公司。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权利义务转移的事实,完全是主观臆断。
三是关于公诉人认定江峰公司只是形式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问题。
公诉人认定江峰公司只是形式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本案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不仅是江峰公司签订的,还是江峰公司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用地权利。两份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在2015年2月2日之前,江峰公司支付土地租金等费用也在2015[ 年2月2日之前,江峰公司堆放砂石完毕的时间也在2015年2月2日之前。这说明两份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都始于2015[ 年2月2日之前,而这一系列行为都发生在江峰公司和自由一社之间。在合同双方都已经实际履行所签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认定江峰公司只是形式上签订合同,很显然公诉人的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
四是关于公诉人认定陈明、丁万金接手砂石在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未能积极转运的问题。
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明康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积极架设高压线路、安装变压器、订购了生产设备,准备生产时,2015年10月,江峰公司通知不能在此加工生产,原因是离长江边太近,环保通不过。等待江峰公司在长江对面麻柳湾处租赁好生产场地后,再将砂石转运过去生产。所以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 日期间,砂石滞留在涉案土地上是政府行为和江峰公司的责任,与明康公司无关。
五是关于公诉人认定村民阻工不是不可抗力,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村民阻工时丁万金早已退出砂石经营了,砂石经营权由陈明一人负责,与丁万金无关,丁万金依法不具有原告资格,无法提起诉讼解决陈明与村民之间的纠纷。
随着以上补充辩护意见的提交,丁万金坚信自己是无罪的,本平台也将持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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