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汉县公安局、龙光先捏造合同诈骗500万元事实,虚假刑事立案、违法逮捕情况反映
宣汉县政法委:
2016年8月28日,宣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王毅、范力、王小庆、曹先贵、龙光先等人通过伪造询问笔录、虚构龙光先遭遇合同诈骗500万元等非法手段,在缺乏实际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将田英强依法受托收回宣汉县新农牛场湾煤矿经营权的正当维权行为,违法定性为合同诈骗案(宣公刑立[2016]826号)。涉案的宣汉县新农牛场湾煤矿自1993年3月20日由宣汉县科技交流中心取得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限为20年,至2013年3月20日届满终止。
一、虚构合同诈骗的具体手法
(一)证据伪造方面:经办民警曹先贵、王毅、范力、王小庆通过龙光先共同捏造田英强合同诈骗500万元事实,一审判决增至580万元。
(二)立案依据方面:宣汉县公安局报案卷宗仅存龙光先报案询问笔录,刑事立案登记表,强行认定为"合同诈骗的犯罪预备阶段"。
二、刑事立案的证据链断裂
(一)程序违法性:本案的刑事立案通知书(宣公刑立字〔2016〕826号)存在显著的程序违法情况。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立案之前必须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然而卷宗里刑警大队的曹先贵、王毅、范力、王小庆直接越过初查程序,在2026年8月27日晚7点接到所谓“受害人”龙光先(事后证实是达州市牛场湾煤业有限公司股东)报案后的第二天上午8点就违规立案,从报案到立案还不足24小时。参考2016年4月宣汉县杨念元控告龙光先合同诈骗案,至今9年都未立案。
(二)证据关联性断裂:所谓的诈骗500万元涉案资金事实存在重大疑问。根据宣汉县公安局提供的龙光先陈述内容:证实牛场湾煤矿是杨代银等人在1992年左右承包给宣汉县科委(现在的科技局),之后科技局又转让给胡奎,胡奎车祸死亡后,牛场湾煤矿由胡奎妻子鲁卫东担任法人,2005年左右,杨代银等人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科技局退回牛场湾煤矿,经达州中院调解,鲁卫东与杨代银等人达成协议,由鲁卫东再给付杨代银等人30万元,杨代银等人便丧失牛场湾煤矿的一切权利,牛场湾煤矿一切权利归鲁卫东所有,2006年国家对煤矿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把牛场演煤矿、李家河沟煤厂、作坊沟煤厂整合治达州市牛场湾煤业有限公司,鲁卫东为公司法人,我和肖正岿是公司股东。2013年田英强与杨代银等人签行了一个牛场湾煤矿转让的假合同,虚构事实以250万的价格将牛场湾煤矿转让给了田英强,田英强说他占有50%的股份,他才是煤矿的法人,并长期来煤矿闹事,要他占有的股权,说牛场湾煤矿他用250万从杨代银股东手里买了一半的股权,我们所取得的1千多万奖补款他要分一半,也就是500多万,并且他还三番五次通过上访、找政府领导、在网上发帖举报等手段给政府施加压力。煤监办组织我们牛场湾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田英强、杨代银、公安局、司法局、安监局、信访办同志一起沟通,明确田英强等人不是牛杨流煤业有限公司的股系,他们不享有分取政府将补资金的权利,但直到现在田英强仍然以上访、找领导、网上发帖等行为给政府施压,想让政府从我们的奖补资金里面分一半给他。从上述龙光先的陈述内容来看,并无证据显示其与合同诈骗行为存在关联。
(三)根据合同诈骗刑事立案所提起的公诉,在二审及重审过程中被法院驳回,最终直接判决无罪。宣汉县公安局在收到合同诈骗无罪判决后,未主动撤销对龙光先的合同诈骗刑事立案,继续沿用其侦查程序,以刑事手段替代侦查。
三、违规批准逮捕
2016年10月2日,宣汉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牛场湾煤业有限公司关闭奖补资金、敲诈李小舟4万元两项罪名,对田英强涉嫌犯罪案件启动批捕程序。经回溯性调查发现,该局迟至同年11月2日方以宣公(刑)立字〔2016〕1169号案件完成补充立案手续。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期间存在办案时间逻辑倒置:主诉检察官孟志宇已于同年10月9日先行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具体针对敲诈李小舟款项案件),公安机关当日即实施羁押措施,形成审查批捕在前、案件补立在后的特殊情形,构成法律程序顺序倒置的异常现象。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仅凭证人证言难以认定2012年田英强煽动、组织100多人多次到镇政府闹事的事实。 ①证人证言的证明局限性,孤证不立原则,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易受主观记忆、情感等因素影响,真实性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若仅有孤立证言,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需结合客观证据 认定群体性闹事行为,通常需监控录像、执法记录、物证(如损毁物品)等客观证据与证人证言相互佐证。例如,监控可还原事件过程,报警记录能反映处置情况。 ②群体性事件的特殊认定要求 “多次”行为的证据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多次”寻衅滋事需达到三次以上,且每次行为均需有独立证据支持。若仅凭证人证言描述“多次”,缺乏时间、地点等具体证据,难以满足法定次数要求。 参与主体的明确性 100多人参与的情形需明确具体行为人及其行为。证人证言若无法准确指认个体或描述行为细节,可能导致事实认定模糊。③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通常要求: 证人证言需经当庭质证,排除矛盾与疑点; 综合物证、视听资料等形成闭合证据链; 若证据不足,可能因“事实不清”不予认定。
④宣汉县公安局的曹先贵、王毅、范力、王小庆,宣汉县检察院的孟志宇,以及宣汉县法院的杨林峰,存在权力滥用行为。当当事人申请调取与证人证言所述事实相关的物证时,宣汉县法院的杨林峰和姚烈兰当庭予以驳回。这或许是因为杨林峰和姚烈兰自知难以获取所谓纯属虚构的100多人多次闹事事件的物证及视频相关资料,此行为涉嫌徇私枉法。
四、违法立案、逮捕的司法后果
该违法立案行为直接导致:1. 田英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二审3年。2、宣汉县新农牛场湾煤矿被达州市牛场湾煤业有限公司非法占有;2. 田英强出境行为受到一定限制。
综上所述,宣汉县公安局、龙光先、曹先贵、王毅、范力、王小庆等人,通过虚构和捏造合同诈骗事实,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了虚假刑事立案。并通过宣汉县检察院孟志宇采取逮捕程序倒置的方式提起公诉,最终将一起不符合侦查和公诉程序标准的刑事案件纳入审判程序,对受托人田英强实施司法限制,从而实现对宣汉县新龙牛场湾煤矿依法维权行为的不当司法干预。
请求:1、依法对宣汉县公安局、曹先贵、龙光先、王毅、范力、王小庆、覃俭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玩忽职守、司法干预企业产权一案立案调查。
2、依法对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孟志宇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干预企业产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依法对宣汉县人民法院、杨林峰、姚烈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立案调查,并对宣汉县法院、杨林峰司法干预企业产权、打击报复信访投诉人立案调查。
呈:宣汉县政法委
投诉人:田英强
202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