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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广元市卫健委提出的行政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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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7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广元市卫健委在调查处理 “李晓敏举报广元市中医院
                         非法泄露病理信息” 事项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及关键证据缺失申请行政复查的申请书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就贵委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及 7 月 25 日对 “李晓敏举报广元市中医院非法泄露病理信息” 一案作出的处理决定,认为其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关键证据审查缺失等问题,特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行政复查。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关于贵委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对关键证据的认定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
1贵委认定 “保险公司已提供查询人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及当事人身份证件”,但该认定与广元市中医院档案袋中现存材料存在根本性矛盾。根据申请人核实,医院档案中仅留存保险公司介绍信及其中 6 页合同复印件,无贵委所认定的三项核心材料:
第一、无保险公司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无与保险公司工作岗位相匹配的正式工作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经办人职务);​
第三、无申请人(李晓敏)的授权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授权文件。​
二、关于贵委忽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 “投保人单独授权书面法定材料”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要求,保险机构申请
查阅病历资料时,必须提供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
材料”(即投保人单独签署的书面授权文件),该材料是五项法定要
件中不可替代的核心要件。
第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二十九条明确: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但贵委在调查处理中,未对该条款要求的 “单独授权书面法定书”进行审查,也未在处理决定中对其缺失情况作出说明。此行为属于对法定审查义务的遗漏,违反了该条款 “同时具备五大要件” 的强制性规定。
三、贵委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作出处理决定时,存在擅自补充证据及片面适用条款的错误
第一、贵委在医院档案仅留存介绍信及 6 页合同复印件的情况下,擅自认定 “存在查询人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及当事人身份证件”,属于无客观证据支撑的主观补充行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以现有证据为依据,贵委此举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 的行政原则,构成事实认定不清,涉嫌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伪造核心证据
第二、贵委既然援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作为处理依
据,却刻意忽视该条款中 “投保人单独授权书面材料” 的核心要
求,仅以“合同条款” 为由认定医院行为合法,该条款明确要求
“五项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面对保险公司明显缺失4大核心材料时,却依然认定医院是行驶了合法查询?
1、 缺少理赔员的工作证明,是依据什么证明其身份合法性?
2、 缺少理赔员身份证复印件是依据什么核实身份真实性?
3、 缺少被查询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依据什么确认被查询人身份与病历的一致性;
4、 缺失被查询人“单独授权”法定书面委托书,是依据什么认定其行为的合法性的
5、 介绍信落款时间存在涂改,医院签字不显示时间,是依据什么认定其有效性的。
综上、卫健委该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证据不全,在明显不满足不符合
保险公司法定查询条件下,医院擅自提供超出法定查询范围,贵委依
然依据该条款作出处理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隐瞒事实,伪造证
据,法律适用错误。
三、“复查请求”
1请贵委撤销原处理决定,重新组织专业、严谨的调查,全面核实广元市中医院存在的非法泄露李晓敏多次、大量病理信息的违法侵权事实。重点审查医院内部信息管理流程、保险公司查询操作记录,以及可能涉及的人员责任,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反映事件全貌。
2请贵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贵委主动为其补充证据的依据,阐明补充证据的动机和目的意义,明确该行为与《信访工作条例》中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 原则的契合点,解释为何在医院档案明确缺失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进行主观认定。​
3针对需 “单独授权” 的法定材料缺失却被有意忽视的情况,贵委应作出详尽说明。阐述在调查过程中未将此核心要件纳入审查及故意忽视重点原因,以及背后是否存在隐情。结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明确要求,解释对该关键材料缺失视而不见却依然认定医院行为合法的逻辑合理性。​
4请贵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在明显缺失四大项核心资料时,医院允许保险公司直接进入医院职工专属工作区,通过内部系统拍照(同时暴露了其他无关的多名体检人信息),未经任何加密措施,允许径直带离医疗机构的行为,说明认定其不存在非法泄露的具体法律法规依据。详细解读所依据条款与本案实际情况的关联性,以及如何在缺失关键材料且系列程序完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得出合法结论。​
5请贵委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明确阐述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认定属违法泄露的条件及标准,同时说明不属于违法泄露的认定标准。通过具体案例和法律解释,清晰界定本案中涉及的医疗信息处理行为是否符合违法泄露的构成要件,为复查结果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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