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条例》对乡村道路作出了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 建设要求:
- 技术等级:新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规定的公路技术等级要求。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当升级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具体技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应根据其功能定位,结合地形条件、预计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
- 路网衔接: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与国道、省道建设衔接协调,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还应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一体化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与乡村产业发展有机融合。
- 选址用地: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统筹保障,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选址,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或者扩建,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 建设程序:对符合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简化相关程序。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 管理养护要求:
- 建筑控制区:村道两侧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划定,县道、乡道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划定范围并实行管理。
- 超限运输治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力度。不属于超限运输的建设工程重型载货汽车确需将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等,建设单位应与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签订协议,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或给予经济补偿。
- 养护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县道的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可由县级交通部门或具备条件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 养护方式: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沿线农村居民参与,鼓励、引导专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参与养护,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 安全保障要求:
- 隐患排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置车辆减速装置等设施。
- 应急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组织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等责任。公路中断时,应及时抢通,难以及时抢通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并发布绕行路线。
- 宣传教育: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对农村公路沿线居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鼓励将爱路护路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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