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于2021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高管,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制。工作期间,她常在下班后、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通过微信处理工作,包括回复指令、修改方案等实质性任务,且频率高持续时间长(2021-2023年)。2023年下半年,因公司业务调整,李女士离职时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2万元,协商未果后诉至仲裁及法院。公司辩称:加班需审批,李女士未申请加班,且领导“未安排加班”。李女士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含具体任务指令时间)、工作文件、任务统计表等证明其休息时间处理的工作,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属于需“动脑动手”的实质性劳动(如修改方案、决策指令等)。法院强调,数字化办公场景下,加班认定应“虚化工作场所”以实际劳动内容为核心标准,若任务具有周期性、固定性 、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即使未经审批,仍构成加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判赔9万元)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公司需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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