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利用分仓软件件进行炒股是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李翔行为构成犯罪。我向深圳公安局福田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理后一直未立案,请上级领导监督立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秩序。
犯罪嫌疑人:李某,住深圳市南山区
一、利用分仓软件进行炒股实施犯罪前的准备李某和史某某为专业炒股,李某明知道炒股的手段是利用分仓软件进行炒股是犯罪。
二、非法经营罪中的资金往来证明构成犯罪
三、开设18个分仓账户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经过。
李某在这两个股票账户中共计亏损为90.764653万元。由于李某和某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我的账户作为他们合作炒股账户的保证金账户,李翔某和史某某炒股的另外7个账户所产生的亏损都由我承担,使我背负巨额债务。2024年11月28日,我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侦大队举报李翔某非法经营犯罪,受理后至今未立案。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谋明知道利用分仓软件进行炒股是犯罪,利用我是打工人帮他开仓,其种行为被《证券法》明令禁止,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严惩,敬请中央政法委、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监督立案,维护法律尊严。
洪先生
2025年8学1日
已书面向中央政法委全、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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