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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致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十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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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我怀着极度愤懑与不解,就2025年7月28日上午11时发生在利州区法院的恶劣事件,向贵院发出以下十问,恳请贵院予以重视并彻查。

一问利州区法院党组书记: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信访人不得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同时也禁止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然而,您作为法院党组书记,在接待我正常信访诉求时,不仅否认卷宗丢失事实,还公然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将我的合理诉求定义为“信访敛财”,请问您的依据何在?是否有相关证据支撑您这一论断?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

二问利州区法院:当我依法依规申请复制卷宗时,遭遇了长时间的推诿、欺骗和冷眼对待,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保障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权利的规定?贵院是否存在故意拖延、不作为的情形?

三问利州区法院党组书记:在接待过程中,您多次对我进行言语攻击,严重伤害我的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您作为法院领导,知法犯法,应承担何种责任?

四问利州区法院:贵院在处理我的卷宗事宜时,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卷宗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贵院工作人员是否严格履行了档案管理职责?对于卷宗丢失这一严重失误,又将如何进行补救?

五问利州区法院党组书记:您身为一把手,无视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精神,主观臆断称“文书就是卷宗”,这种错误言论不仅混淆视听,也严重影响法院公信力。在司法工作中,您如此随意定义概念,是否涉嫌滥用职权?

六问利州区法院:面对我的合理诉求,贵院不是积极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敷衍、推诿甚至激化矛盾的方式对待,是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司法为民、便民的原则?

七问利州区法院党组书记:您将我的信访诉求污蔑为“信访敛财”,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导致我陷入抑郁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您是否应当对您的侵权行为进行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八问利州区法院: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贵院的行为加剧了矛盾冲突,使我一个普通老百姓陷入困境。贵院是否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缓和矛盾,并尽快解决我的合理诉求?

九问利州区法院:在如今倡导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贵院发生这样的事件,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贵院将如何进行内部整顿,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十问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利州区法院党组书记这种公然违反法律法规、伤害群众感情的行为,贵院作为上级单位,将采取何种监督和处理措施,以维护法律尊严和群众合法权益?

我衷心期待贵院能正视我的问题,给我一个公正、合理的答复,还我一个公道。

                                   投诉人:杨梅@广元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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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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