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未登记前属开发商所有”,该说法虽引用了法律规定,但片面割裂了 “物权登记” 与 “合同债权” 的法律关系,忽视了合法购房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及贵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具体回应如下:
一、“所有权未登记” 不影响合法购房合同的生效与约束力,贵司应受合同严格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我与贵司于 2023 年 5 月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自成立时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中明确约定 “该房产归我所有,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不仅是对未来物权归属的约定,更是对贵司作为出卖人核心义务的明确 —— 即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标准的房屋、不得擅自处分或改变房屋状态。
“所有权登记” 仅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但合同生效后,我已依法享有请求贵司按约定交付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功能的债权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贵司不得以 “未登记” 为由否定合同义务,更不能以此为借口侵害我的合法债权期待权。
二、贵司擅自装修房屋、改变规划的行为,即使未登记也构成违约和侵权,绝非 “所有权人对自有财产的合法处分”
擅自装修作为样板间: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与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我购房的合同目的是 “个人居住”,而非供贵司作为商业展示的样板间。房屋已通过合法合同出售给我后,贵司作为出卖人负有妥善保管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始状态的附随义务(这是房地产交易的基本习惯)。
贵司在未协商、未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装修,本质是利用 “未登记” 的时间差,将已售房屋用于商业牟利(吸引其他购房者),此举不仅违背合同目的,更侵害了我对房屋的 “占有期待权”(即未来按原始状态接收房屋的权利),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而非 “所有权人对自有财产的合法处分”。
擅自缩小空调位:违反合同约定与规划法规,与所有权无关
购房时贵司展示的规划设计中,空调位尺寸为 179cm(此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对房屋使用功能的承诺),而实际仅 69cm,导致无法安装正常空调,严重影响居住功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无论房屋是否登记,贵司均需对 “交付房屋不符合约定标准” 承担责任。
同时,空调位尺寸属于规划设计的强制性内容,贵司擅自变更未履行规划审批程序,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属于行政违规行为,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独立查处,该行为的违法性与 “所有权是否登记” 无任何关联。
三、法律保护 “债权与物权的衔接”,而非开发商利用 “未登记” 逃避责任
《民法典》保护的是 “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但更保护 “合法债权的履行”。若允许开发商以 “未登记” 为由随意侵害已售房屋购房人的权益,不仅违背 “诚实信用” 的民法基本原则,更会破坏房地产交易的基本秩序(购房者将无法信任任何购房合同的约束力)。
贵司的行为实质是:一方面通过合同收取购房款,另一方面又以 “未登记” 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 “权利义务不对等” 的滥用行为。
综上,请你们正视以下事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已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未登记” 不能成为贵司违约和侵权的借口。端正自己的态度。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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