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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凤栖澜庭小区开发商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信​[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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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凤栖澜庭小区开发商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信​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尊敬的各相关政府部门领导:​
您好!​
我是凤栖澜庭业主,现向贵部门投诉举报广安运通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安区凤凰大道修建的凤栖澜庭小区项目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我于 2023 年 5 月购买了广安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修建的凤栖澜庭小区 16 栋 3-3-1 的房产,并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合同中明确该房产归我所有,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然而,近期我发现该开发商在未与我进行任何协商、未获得我任何形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我所购买的这套房产进行了装修,并将其作为样板间供人参观。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财产权,我购买的房产是用于个人居住,而非供开发商作为商业展示的样板间。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无视我的权益,是对消费者的极大不尊重。​
不仅如此,开发商还擅自改变空调位的规划设计进行修建。按照原规划设计,该房产的空调位应有 179cm,而实际修建完成后,空调位仅为 69cm。这一尺寸根本无法放下正常规格的空调,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我购买房屋时,开发商展示的规划设计中空调位尺寸是符合正常使用需求的,如今擅自更改,违背了当初的承诺,也违反了相关的规划设计要求。​
综上所述,广安运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既侵犯了我的合法财产权,又违反了规划设计规定,给我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为此,我特向贵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恳请贵部门能够重视此事,依法对万品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我购买的房产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责令其按照原规划设计整改空调位,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我将积极配合贵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购房合同、证据材料等。期待贵部门的公正处理和回复。​
此致​
敬礼!​​
202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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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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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2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核查,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合同纠纷,建议业主搜集相关情况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并按合同约定执行,或业主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并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局工作。

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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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表于 2025-8-2 09: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也叫装修了的啊,这不还是清水样房吗,客观来讲,你应该是想要赔偿,索要无果 政府那一套,吃拿卡要

发表于 2025-8-2 09: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因此,未交付的房屋在未完成产权登记前,法律上仍属于开发商所有。

 楼主| 发表于 2025-8-2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来看个乐 发表于 2025-8-2 09:03
这个也叫装修了的啊,这不还是清水样房吗,客观来讲,你应该是想要赔偿,索要无果 政府那一套,吃 ...

你搞清楚事实,1.我的房子无论刮白与否、无论清水样板与否无.论怎么装必须过我允许,  2.你是眼瞎吗?你色盲吗?你文盲吗?看不到图片还是认不到字  3.你的就是凤溪澜庭的销售以为谁不知道似的,最后问你一句你家的车是否是公交车、每个人都可以上

 楼主| 发表于 2025-8-2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你是凤溪澜庭销售,那我就好好正面回复你。
“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未登记前属开发商所有”,该说法虽引用了法律规定,但片面割裂了 “物权登记” 与 “合同债权” 的法律关系,忽视了合法购房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及贵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具体回应如下:
一、“所有权未登记” 不影响合法购房合同的生效与约束力,贵司应受合同严格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我与贵司于 2023 年 5 月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自成立时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中明确约定 “该房产归我所有,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不仅是对未来物权归属的约定,更是对贵司作为出卖人核心义务的明确 —— 即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标准的房屋、不得擅自处分或改变房屋状态。
“所有权登记” 仅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但合同生效后,我已依法享有请求贵司按约定交付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功能的债权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贵司不得以 “未登记” 为由否定合同义务,更不能以此为借口侵害我的合法债权期待权。
二、贵司擅自装修房屋、改变规划的行为,即使未登记也构成违约和侵权,绝非 “所有权人对自有财产的合法处分”
擅自装修作为样板间: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与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我购房的合同目的是 “个人居住”,而非供贵司作为商业展示的样板间。房屋已通过合法合同出售给我后,贵司作为出卖人负有妥善保管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始状态的附随义务(这是房地产交易的基本习惯)。
贵司在未协商、未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装修,本质是利用 “未登记” 的时间差,将已售房屋用于商业牟利(吸引其他购房者),此举不仅违背合同目的,更侵害了我对房屋的 “占有期待权”(即未来按原始状态接收房屋的权利),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而非 “所有权人对自有财产的合法处分”。
擅自缩小空调位:违反合同约定与规划法规,与所有权无关
购房时贵司展示的规划设计中,空调位尺寸为 179cm(此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对房屋使用功能的承诺),而实际仅 69cm,导致无法安装正常空调,严重影响居住功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无论房屋是否登记,贵司均需对 “交付房屋不符合约定标准” 承担责任。
同时,空调位尺寸属于规划设计的强制性内容,贵司擅自变更未履行规划审批程序,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属于行政违规行为,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独立查处,该行为的违法性与 “所有权是否登记” 无任何关联。
三、法律保护 “债权与物权的衔接”,而非开发商利用 “未登记” 逃避责任
《民法典》保护的是 “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但更保护 “合法债权的履行”。若允许开发商以 “未登记” 为由随意侵害已售房屋购房人的权益,不仅违背 “诚实信用” 的民法基本原则,更会破坏房地产交易的基本秩序(购房者将无法信任任何购房合同的约束力)。
贵司的行为实质是:一方面通过合同收取购房款,另一方面又以 “未登记” 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 “权利义务不对等” 的滥用行为。
综上,请你们正视以下事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已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未登记” 不能成为贵司违约和侵权的借口。端正自己的态度。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

发表于 2025-8-2 12: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来看个乐 发表于 2025-8-2 09:03
这个也叫装修了的啊,这不还是清水样房吗,客观来讲,你应该是想要赔偿,索要无果 政府那一套,吃 ...

事情出在你身上看你怎么想!空调位置也占用人家的,不讲道德

发表于 2025-8-2 12: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胀窝子 发表于 2025-8-2 09:13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因此,未交付的房屋在未完成产权登记前,法律上仍属于开发 ...

那把你的房子提供给开发商拿去装修清水房,让人人都参观,你是白莲花你伟大,我们这些做不到你这么伟大,你站起说话腰不疼

 楼主| 发表于 2025-8-2 12: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胀窝子 发表于 2025-8-2 09:13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因此,未交付的房屋在未完成产权登记前,法律上仍属于开发 ...

感谢你们的评论,你们不评论我这篇帖子还置不了顶,上不了热门。哈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25-8-2 12: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来看个乐 发表于 2025-8-2 09:03
这个也叫装修了的啊,这不还是清水样房吗,客观来讲,你应该是想要赔偿,索要无果 政府那一套,吃 ...

感谢你们这些风栖澜庭的销售哟,你们这群人不评论我还上不了热门
发表于 2025-8-2 13: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二一一一 发表于 2025-8-2 12:53
感谢你们这些风栖澜庭的销售哟,你们这群人不评论我还上不了热门

是不是以为所有说话的都是对立面的人呢,还销售呢,一天想的啥,告辞
发表于 2025-8-2 14: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师兄哥 发表于 2025-8-2 12:22
事情出在你身上看你怎么想!空调位置也占用人家的,不讲道德

比我们浅水半岛好多了

 楼主| 发表于 2025-8-2 20: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既不懂法,又不懂理,你应该是9年义务教育的漏网之鱼

 楼主| 发表于 2025-8-7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胀窝子 发表于 2025-8-2 09:13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因此,未交付的房屋在未完成产权登记前,法律上仍属于开发 ...

“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未登记前属开发商所有”,该说法虽引用了法律规定,但片面割裂了 “物权登记” 与 “合同债权” 的法律关系,忽视了合法购房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及贵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具体回应如下:
一、“所有权未登记” 不影响合法购房合同的生效与约束力,贵司应受合同严格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我与贵司于 2023 年 5 月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自成立时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中明确约定 “该房产归我所有,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不仅是对未来物权归属的约定,更是对贵司作为出卖人核心义务的明确 —— 即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标准的房屋、不得擅自处分或改变房屋状态。
“所有权登记” 仅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但合同生效后,我已依法享有请求贵司按约定交付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功能的债权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贵司不得以 “未登记” 为由否定合同义务,更不能以此为借口侵害我的合法债权期待权。
二、贵司擅自装修房屋、改变规划的行为,即使未登记也构成违约和侵权,绝非 “所有权人对自有财产的合法处分”
擅自装修作为样板间: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与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我购房的合同目的是 “个人居住”,而非供贵司作为商业展示的样板间。房屋已通过合法合同出售给我后,贵司作为出卖人负有妥善保管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始状态的附随义务(这是房地产交易的基本习惯)。
贵司在未协商、未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装修,本质是利用 “未登记” 的时间差,将已售房屋用于商业牟利(吸引其他购房者),此举不仅违背合同目的,更侵害了我对房屋的 “占有期待权”(即未来按原始状态接收房屋的权利),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而非 “所有权人对自有财产的合法处分”。
擅自缩小空调位:违反合同约定与规划法规,与所有权无关
购房时贵司展示的规划设计中,空调位尺寸为 179cm(此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对房屋使用功能的承诺),而实际仅 69cm,导致无法安装正常空调,严重影响居住功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无论房屋是否登记,贵司均需对 “交付房屋不符合约定标准” 承担责任。
同时,空调位尺寸属于规划设计的强制性内容,贵司擅自变更未履行规划审批程序,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属于行政违规行为,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独立查处,该行为的违法性与 “所有权是否登记” 无任何关联。
三、法律保护 “债权与物权的衔接”,而非开发商利用 “未登记” 逃避责任
《民法典》保护的是 “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但更保护 “合法债权的履行”。若允许开发商以 “未登记” 为由随意侵害已售房屋购房人的权益,不仅违背 “诚实信用” 的民法基本原则,更会破坏房地产交易的基本秩序(购房者将无法信任任何购房合同的约束力)。
贵司的行为实质是:一方面通过合同收取购房款,另一方面又以 “未登记” 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 “权利义务不对等” 的滥用行为。
综上,请你们正视以下事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已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未登记” 不能成为贵司违约和侵权的借口。端正自己的态度。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

 楼主| 发表于 2025-8-15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住建局 发表于 2025-8-12 15:36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核查,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 ...

尊敬的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贵局对我反映凤栖澜庭小区开发商违规行为一事的回复。但仔细阅读后,我对该答复并不满意。
我所购房屋被开发商擅自装修作样板间,且空调位被违规改动,这不仅是简单的合同纠纷。贵局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肩负着监管房地产开发建设、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开发商的行为涉嫌违反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范,也侵犯了我的财产权。
我恳请贵局能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展开深入调查,责令其停止侵权,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按原规划整改空调位,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会积极配合贵局的调查,提供所需的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
盼贵局能公正处理此事,盼复。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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