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当事人(原农村户籍,后变成城镇集体户籍,名下无房产,达州市人)与其丈夫(原农村户籍,现有自己的宅基地和承包土地,户口本只有其一人,达州市人)结婚21年,一直生活在村里。
女性当事人担心,丈夫(今年77岁)去世后,自己没有住所,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
现女性当事人想申请将自己的户籍迁移到其丈夫同一个户口本。
其依据的是:
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法律,现行有效)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以及2014年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取消了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也就是本案涉及的变迁不是 城镇户口变成农村户口,而是基于结婚产生的户口登记变更。而之所以变更是因为女性当事人并无城镇房屋,没有居住的地方,而现住所的21年的地方属于丈夫农村宅基地房屋。
我们检索有关部门回复或相关的问题:
之前的回答是不能:
依据的以下三个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仅为5年)均以失效。
1、四川省公安厅等《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川办发〔2012〕47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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