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我向成都市纪检委的投诉信
尊敬的成都市纪检委领导
您好!
现就锦江区法院张海法官在处理我的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透明甚至涉嫌违规操作的问题,向贵部门实名反映,恳请依法依纪调查处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经过如下:
本案由锦江区法院张海法官负责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法官未执行约一干元的利息款项。之后对方公司注销,张法官为了不自己赔偿这笔钱,想出一个办法,说法院以“困难补助”方式把这笔钱补偿给我,同时还可以把法院判决没支持部分有三干多也一起补给我, 条件是我不能再申诉,我签字同意。
之后张法官给我打电话,说需要户口所在地困难证明,我很为难,感觉很伤面子,张法官说了两次,虽然很不情愿,我还是想办法把困难证明开了,事情总要解决不是。
所有手续办完后,张法官却称申请未通过,说由他把一千元利息给我。我不能接受,申请是你写的,我自己忍受着委屈,费了一番周折才把困难证明开到,我住得很远,为了帮你一次次跑三圣乡法院完善手续,给我造成大量时间精力误工等各方面损失,你一句不符合条件就算了?我不能接受。
随后,我向锦江区法院投诉,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令人不解的是,法院在未说明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将本案从已结案状态恢复执行。不久后法院将7 12.16元转入我的银行账户,但对恢复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合法性未作任何解释。
我认为,法院及张法官的上述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行程序不规范。张法官以“困难补助”名义补偿我,结果申请没通过,张法官却不愿承担责任,构成对当事人权益的二次侵害,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二、恢复执行缺乏依据。法院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恢复已结案案件,此操作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恢复执行必须基于当事人申请或法定职权、且需明确告知理由的规定,违反程序正当性原则。
三、补偿数额随意。张法官自行折算的700余元利息与我计算(计算到执行款到位哪天止) 的约1000元左右不符,且未提供计算依据。
四、法律依据
1.张法官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官法》第32条关于法官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规定。
2.法院恢复执行程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 条(需明确启动依据)及《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中止执行后恢复的条件)。
五,诉求
1.依法说明恢复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合法性;
2..赔偿我因多次往返法院以及维权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3.对张法官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期待您的公正回复。
此致
成都市纪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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