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就贵委 2025 年 7 月 25 日对 “李晓敏举报广元市中医院非法泄露病理信息” 一案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书,认为其中关于 “中医院依据电子保单第六项认定投保人授权合法”的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特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行政复查。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处理意见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遗漏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贵委虽对市中医医院作出警告及罚款 3 万元的行政处罚,但该处理仅以 “违规” 定性,未正视医院违法侵权的核心事实,更遗漏了督促医院对申请人因信息泄露导致的保险公司拒赔损失及精神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医疗健康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等类似案例,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侵害患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负有全面监管职责,应依法查处违法侵权行为并督促赔偿,而非仅作违规处理。
二、保险合同相关条款无效,保险公司无权依据该条款获取信息
(一)格式条款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
案涉电子保单第六项为预先拟定、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格式条款,涉及投保人健康隐私授权查询这一重大利害关系内容。但保险员通过微信及电话通话均承认“因失误未说明合同内容”,未按《保险法》第十七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投保人未能理解条款内容及影响。依据上述法律,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条款属 “霸王条款”,内容因不公平而无效
该条款允许保险公司向 “任何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 查询投保人任何信息,无限扩大信息获取权,却未约定保密义务及滥用后果,属于 “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 的情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此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三)条款未明确授权时段,超出合法权限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如实告知及信息查询的合理范围仅限于 “订立合同时”,但案涉条款未约定查询起止时间,保险公司在投保后以该条款 “责任倒查”,明显超出法定权限,违背公平原则。
(四)保险公司事后 “责任倒查” 违背《保险法》立法目的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 “保险人询问” 为前提,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且解除权有 30 日行使期限。本案中,保险员已口头询问,投保人如实告知,经审核投保人符合投保条件,保险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全面询问,且还要求投保人 “全选否”,却在投保人患病后通过 “倒查病史” 拒赔,实质是逃避自身核保义务,行为不具合法性。
(五)投保人无义务配合保险公司违规查询
授权条款无效、内容违法,且查询范围超出《保险法》规定的 “订立合同时间及询问范围”,保险公司无权强制要求投保人配合。本案中,保险公司擅自查询投保人历史及无关信息,医院在未获授权情况下全盘提供多次在该院体检及相关病理信息,均属违法。
三、医院非法泄露信息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直接原因
医院未履行审核义务:在未获得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允许保险公司获取体检及病理信息,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构成 “非法泄露隐私”。
因果关系明确:若医院严格执行规定,拒绝无授权请求,保险公司无法通过倒查寻找拒赔信息,无依据拒赔。
管理漏洞导致损失:医院未控制查询范围,非法泄露信息,使保险公司获取该信息,法院因该证据支持拒赔,直接造成申请人理赔损失。
风险失控源于医院失职:若医院要求提供授权,申请人会依法拒绝超范围查询,风险本可避免。
综上,医院违法泄露隐私信息直接导致申请人保险拒赔损失,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贵委原处理意见未认定上述事实,处理结果不当。
四、复查请求
请贵委撤销原处理决定,重新认定医院违法侵权事实,依据违法侵权标准处理,并督促医院赔偿申请人因拒赔产生的全部损失及精神损失。
请对保险合同条款效力及医院信息泄露与拒赔的因果关系进行核查认定。
请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纠正本案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人:李晓敏
2025 年 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