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由公安部发布,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该意见旨在贯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依法惩处“软暴力”犯罪,具体内容如下 :
1.“软暴力”的定义: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2.表现形式:包括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如跟踪贴靠、揭发隐私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如非法侵入住宅、堵门阻工等),扰乱社会秩序(如摆场架势示威、拦路闹事等)等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或通讯工具实施的符合上述规定的,也认定为“软暴力”。
3.认定标准: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黑恶势力实施、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曾因相关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等情形之一,可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等或足以影响正常生活等。
4.性质界定:“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5.定罪处罚:采用“软暴力”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多次”一般指二年内实施三次以上。
6.特殊情况认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滞留他人住宅的,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7.数罪处理:采用“软暴力”手段,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8.责任追究与折抵:对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拘留处罚应折抵刑期,罚款应抵扣罚金。
9.雇佣者责任: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构成相关犯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但因民间矛盾雇佣、指使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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