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艰难的又一案例,看司法审判的奇葩操作!
西昌航天杨周
一起追讨加班费的普通劳动人事争议案在经历二审之后,宣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努力已失败。为此,我不得不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公布本案所存在的诸多奇葩情形,以期获得广大读者的帮助和支持,重拾法律尊严,让公平正义重回大地。
事实最具说服力,因此,我们从事实开始。首先通过时间线对本案进行全程梳理:
2006年9月至2024年5月,在西昌航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由于公司采取系统化、常态化的强制加班政策,且拒绝支付任何加班工资,给广大员工合法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员工对此敢怒不敢言。退休之后,我立即启动针对拖欠加班工资的维权行动。首先,通过企业管理微信群以公开形式要求支付加班费用,但公司不理不睬,将我踢出微信管理群。我又向西昌市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部门以本人退休为由拒绝接受仲裁申请。我只能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人事诉讼。
立案之后,公司立即终止了执行多年的每周只休息一天政策,被迫改为每周可以休息两天。由于企业根本就没有向员工支付任何加班工资,用人单位面对诉讼根本毫无胜算。于是,本案代理律师制定的诉讼策略是默认加班事实的存在,全力证明已支付加班费用。
由于公司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已支付加班工资的证据,于是,代理律师教唆或指使公司编制了《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杨周2023年至24年加班明细表》这两份伪造证据。来自不方便透露信息来源的信息,在一审开庭之前,一名凌姓员工,一名蒋姓员工,俩人共花费2天时间才编制完成这一所谓的证据,企图将中国银行打卡金额性质伪造为加班费用,进而证明已对我支付加班费。
本案第一个奇葩点出现了——西昌市人民法院的一审依据这一伪造证据而认定我中国银行打卡金额性质为加班费,因此,已对我支付加班费。为此,我提起了二审,在法庭质证过程中,我火力全开,提交29份证据和5项事实针对《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当月工资发放表》的虚假性进行了全面法律论证。
通过8个方面的论证,充分证明《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属于伪造证据,中国银行转款金额实际为支付给主管及主管以上管理人员的季度和年度效益工资,并非是公司一直力图证明的加班工资,与加班工资无丝毫关系。公司主张的“中国银行打卡金额即为加班费,因此,已支付加班费用”属于虚构事实。
二审中,我提供了包括前员工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提供了5项相关事实为证据,通过4个方面的全面论证,充分证明《当月工资发放表》的虚假性,证明公司未曾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用。
此时,本案的第二个奇葩点出现了——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庭以不合法、不合理的理由将29项证据及5项事实全部否定,坚持对伪造证据的采信。伪造证据居然可以过五关斩六将,从一审杀到终审,不可理解!29项证据,5项事实,可形成紧密的证据链或证据体系,却被法庭以不合理、不合法的理由简单否定,而没有任何签字或印章的公司自制表格却能够以孤证方式成为本案判决的核心证据。在双方对“是否支付加班费用”存在重大分歧且法庭难以判断的情况下,法庭拒绝履行查清事实的法定责任,以想当然的态度进行模糊判案,继续坚持对伪造证据的采信,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由此可见,一审、二审在对待证据的态度上,明显存在双标。
在彻底否定《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员工当月工资发放表》真实性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书居然能够完全抛弃证据,完全忽视案件审理的逻辑性和合理性原则,先入为主地预设结果(这个结果不排除与当事人合谋的可能性),然后,通过篡改、编造、无视的方式实现预设结果,二审判决书完全背离法治精神,以如此行径刻意维护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损害普通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公平何在?法律尊严何在?这可能才是本案如此结果的关键所在!
本案第三个奇葩点——在公司自认存在加班事实,并拒绝提供任何否定加班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法庭居然主动为用人单位站队,对举证责任进行无法理依据的错误分配“航天水泥公司应对终止劳动合同前两年即2022年4 月30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杨周应对两年之外即2022年4月30日之前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8集明确指出:我国法律未规定欠薪行为的诉讼时效限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下,用人单位对掌握证据的拒绝质证行为应直接导致其败诉。因此,一审、二审对举证责任的错误分配显然并非出自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低下,而只能是某种不可言说的原因。
本案存在的第四个奇葩点。本案中存在同工不同酬事实——我行使着高管职责却拿着与普通管理人员相同的工资,此种情况符合“同工不同酬”的特征,我的一审诉讼请求非常明确——针对存在的同工不同酬事实,要求公司补发退休前5个月工资差额部分。但是,一审,二审法庭居然能够回避同工不同酬事实,将同工不同酬的诉讼请求篡改为降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此种篡改案件争议焦点的行为,属于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
本案第五个奇葩点。本案存在大量违法行为,如庭审前拒绝接受纸质调查取证申请书且拒绝出具正式法律意见文书;拒绝传唤证人,拒绝对已到庭证人进行身份识别和证言核对;采信未经质证认可的证据,违反证据规则;未要求航天水泥公司提交工时证据,仅以“未违反第三十八条”为由否定加班工资请求,属于未全面审查事实,可能构成程序或实体违法;在合理时间内,二法庭拒绝履行判后答疑的法定职责。
在本案中集中式地出现如此之多的违法行为,这无法让我释疑存在司法腐败的可能性,如此判决无疑是为违法行为站队,其用意险恶,其心可诛。
一起追讨加班费用的劳动人事争议,从司法审判实务而言,本是一件简单案件,只需要审查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是否曾支付加班费。在这样的案件中,证据无疑是核心的。但在本案中,无疑存在某种干扰因素,于是,法官的屁股就坐到劳动者的对立面,有意地设定结果,为设定结果的达成,肆无忌惮地对法律进行背刺。
我对司法腐败这一话题有一定的研究,曾先后撰写了多篇文章,阐述司法腐败的形成机制和应对策略。结合本案实际,存在以下几个教训:当地法院与足够强大的势力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渠道;法官几乎不需要为自己的错误判决承担责任,由此,助长了法官肆无忌惮的底气;公平正义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间缺乏相应制约机制,导致基层法院对司法腐败的防范失控。
我之所以要公开本案的奇葩点,对我们普通老百姓而言,这是无奈的选择,但更重要的是,我期望这样的判决在中国不再出现,让司法公正的光芒可以照进现实,我们的法律可以让每一个公民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