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反驳“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答复
(以下均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为依据)
一、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认定
1. 农村宅基地房屋根本不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之内。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适用对象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只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宅基地批准文件”即可。
因此,贵局套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准认定农村宅基地房屋违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 举报人房屋建于2008年之前,当时《城乡规划法》尚未生效(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且四川省尚未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用后颁之法律评价先前已形成之建筑。
3. 举报人持有合法《宅基地建设许可证》,证明已完成当时法定的审批手续,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贵局未提供任何撤销或注销该许可证的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否认其效力,违反“先撤销许可、后认定违建”的法定顺序。
二、关于送达程序
1. 张贴送达≠留置送达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均规定:留置送达必须满足“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并注明拒收事由”。
• 贵局仅称“现场无人签收”,未提供任何“拒签”证据,也未提交见证人签字笔录,故不符合留置送达法定要件,构成程序违法。
2. 未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较大数额罚款、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以外的“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贵局至今未提供《听证告知书》及当事人签收或拒签记录,剥夺了举报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三、关于“立案调查”时间
贵局声称2025年7月3日立案,却在8月作出90号限拆决定书,期间未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告知、听取意见等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之规定,亦未能在六十日内办结(《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属超期办案。
四、关于“选择性执法、以拆违促拆迁”
1. 举报人房屋所在区域已纳入征收范围,贵局在征收补偿协商未果之际,突然以“违建”名义下达拆违决定,明显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明令禁止的“以拆违促拆迁”。
2. 同期同村、同街道其他未签约户亦被集中下发限拆文书,佐证“选择性执法”。该做法已被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4150号、(2020)最高法行再466号等判例认定为滥用职权。
五、结论与要求
1. 贵局所作《广利综限拆(2025)9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2. 请贵局在收到本反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1)书面撤回上述决定书;
(2)向举报人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3)立即终止任何强制拆除准备行为,避免扩大损失。
3. 举报人保留向四川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及纪检监察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控告的权利,并请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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