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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实名举报】广元市利州区拆迁办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职权[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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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1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举报单位:1、广元市利州区拆迁办2、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举报事项:两被举报单位于2025年8月向我送达《广利综执限拆(2025)9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将我家建于2008年地震前的合法宅基地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要求8月15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强制拆除。该行政行为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并涉嫌“以拆违促拆迁”。
事实与理由:
三、事实认定错误
1、房屋建于2008年地震前,持有合法《宅基地建设许可证》,已居住17年,期间无任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为何在如今马上要拆迁的时间点,下达如此通知?
2、拆迁办与综合执法局未对房屋历史背景、建设手续进行实质审查即认定为违建,明显失实,执法机关难道就这样滥用职权??无视老百姓权利,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
3、程序违法未送达《调查通知书》《陈述申辩告知书》;
4、未依法组织听证,剥夺举报人陈述申辩权。
5、适用法律错误,被告援引《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该条针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建设行为,而我房屋系农村宅基地建房,不适用该条款。
6、涉嫌“以拆违促拆迁”,房屋所在区域正进行征收拆迁,被告此时突然认定历史合法建筑为违建,选择性执法,滥用职权,严重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诉求
1、请纪检、监察机关立即介入调查,撤销《广利综执限拆(2025)9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2、追究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实施“以拆违促拆迁”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维护举报人合法财产权益,避免强制拆除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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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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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3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广元市利州区拆迁办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职权”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阅了相关规划资料和函请相关部门对你户在东坝街道莲花池社区东屏路211号修建的房屋进行了合法性认定,认定你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修建房屋,其建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5年7月3日我局对你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你户送达了《立案决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因送达时现场无人签收在东坝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执法文书张贴于你户房门口处,并采取拍照、视频的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同时短信告知你文书内容,因此送达程序合法。综上,我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程序合法。
感谢您的留言!如果对上述回复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请致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详询,联系电话:0839-3618902。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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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8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区综合执法局 发表于 2025-8-13 17:08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广元市利州区拆迁办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职权”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 ...

逐条反驳“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答复  
(以下均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为依据)
一、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认定  
1. 农村宅基地房屋根本不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之内。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适用对象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只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宅基地批准文件”即可。  
   因此,贵局套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准认定农村宅基地房屋违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 举报人房屋建于2008年之前,当时《城乡规划法》尚未生效(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且四川省尚未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用后颁之法律评价先前已形成之建筑。
3. 举报人持有合法《宅基地建设许可证》,证明已完成当时法定的审批手续,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贵局未提供任何撤销或注销该许可证的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否认其效力,违反“先撤销许可、后认定违建”的法定顺序。
二、关于送达程序  
1. 张贴送达≠留置送达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均规定:留置送达必须满足“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并注明拒收事由”。  
   • 贵局仅称“现场无人签收”,未提供任何“拒签”证据,也未提交见证人签字笔录,故不符合留置送达法定要件,构成程序违法。
2. 未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较大数额罚款、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以外的“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贵局至今未提供《听证告知书》及当事人签收或拒签记录,剥夺了举报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三、关于“立案调查”时间  
贵局声称2025年7月3日立案,却在8月作出90号限拆决定书,期间未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告知、听取意见等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之规定,亦未能在六十日内办结(《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属超期办案。
四、关于“选择性执法、以拆违促拆迁”  
1. 举报人房屋所在区域已纳入征收范围,贵局在征收补偿协商未果之际,突然以“违建”名义下达拆违决定,明显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明令禁止的“以拆违促拆迁”。  
2. 同期同村、同街道其他未签约户亦被集中下发限拆文书,佐证“选择性执法”。该做法已被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4150号、(2020)最高法行再466号等判例认定为滥用职权。
五、结论与要求  
1. 贵局所作《广利综限拆(2025)9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2. 请贵局在收到本反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1)书面撤回上述决定书;  
   (2)向举报人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3)立即终止任何强制拆除准备行为,避免扩大损失。  
3. 举报人保留向四川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及纪检监察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控告的权利,并请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纪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5-8-18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区综合执法局 发表于 2025-8-13 17:08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广元市利州区拆迁办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职权”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 ...

“住了十七年的家,一觉睡醒突然成了‘违建’,不签拆迁协议就要被铲平。”
对我们平头百姓来说,房子就是命根子。当年东拼西凑借钱盖房,砖头都是一块块亲手搬的;老人在屋檐下带大了孙子孙女,每一块墙皮都留着一家人的手印。现在一纸通知贴在门上,说拆就拆,理由还是“没证”——可当年农村盖房谁听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发的《宅基地建设许可证》我们一直当宝贝锁在柜子里,如今却被一句“不顶用”就给否了。
最让人寒心的是“时间点”:
1、早不拆,晚不拆,偏偏等到征收补偿谈不拢的时候来拆;
2、 同一条街,签了字的邻居家就没事,没签字的就全是“违建”;
3、执法人员来的时候,不提前调查、不听解释,门上一贴、拍照走人,连个说话的机会都不给。
这不是拿法律当枪使,明摆着“以拆逼迁”吗?
老百姓不怕依法拆迁,怕的是“依法”两个字被人玩弄:
– 法律条文今天能套在你头上,明天就能绕开别人;
– 程序说省就省,听证、申辩都成了“麻烦”;
– 17 年的安居乐业,抵不过一纸“选择性执法”。
真要是强拆了,我们连个说理的地方都没有:
1、房子没了,祖孙三代往哪儿住?
2、打官司要时间,可他们给的期限那么短——这不是逼人签字是什么?
说到底,大家怕的不是拆,怕的是“权大于法”;服的不是官,服的是“理”。当法律成了拆迁的“帮凶”,当基层政府把“公平正义”四个字踩在脚下,我们老百姓心里就只剩一句话:
“今天拆的是我的房,明天可能就轮到你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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