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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燃气费,四川公开征求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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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2 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精神,加强我省城镇管道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日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据悉,《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界定适用范围、配气价格制定与调整、行为规范和信息公开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关于配气管网界定。明确配气管网是指燃气企业将燃气从门站(接收站)、CNG储配站及LNG气化站输送到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二是关于配气价格制定。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配气价格以燃气企业法人为基本核算单位,同一城镇区域内有多家燃气企业的,应科学确定标杆成本,原则上同一城镇配气价格应当统一。中心城区以外且配气管网独立的,可以单独制定配气价格。燃气企业转供下游燃气企业或代输气量的服务价格不得高于该企业综合配气价格的10%。配气价格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

三是关于配气延伸服务收费管理。按照国家要求,明确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燃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燃气企业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项目不得收费;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四是关于信息公开。燃气企业应当定期通过企业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布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并于每年5月底前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提供上一年度有关成本资料。燃气企业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瞒报、虚报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可视情况采取从低核定成本,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

根据工作进度安排,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8月9日至2025年8月1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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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2 19: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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