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融媒记者 高波
“我虽然只有50多岁,但我生活确实困难。”
父亲尚未退休,是否可以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
近日,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内,一起赡养案例引发人们的关注:这场父女纠葛,不仅关乎每月800元的赡养费,更撕开了一个常被大众忽视的法律误区——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年满60岁为前提。
一场“早来”的赡养官司
2008年的离婚协议上,吴某一笔一划签下名字,承诺会按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彼时他不会想到,17年后自己会因生活困顿,将已考取某省厅公务员的女儿告上法庭。
变故始于2020年的一场跌伤。此后,短暂性大脑缺血性发作、高血脂症等疾病接踵而至,医院的缴费单越积越厚。更让他无力的是,肢体三级残疾证的办理,意味着他再也不能从事赖以维生的体力工作。如今,每月600余元的低保金和残疾人生活补贴,在房租、药费面前捉襟见肘。
“她现在工作稳定,成家立业了……”吴某希望唯一的女儿能够给予他更多的帮助和支持。然而,父女之间却早已因离婚及房屋纠纷等产生了隔阂,父女情分被消磨淡去。无奈之下,54岁的吴某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法庭上的情理交锋
法庭上,女儿的代理人提出:“原告尚未满60岁,不符合老年人赡养条件。”但法官的目光落在了吴某的残疾证和一沓住院病历上。
“赡养义务的核心是‘需要’而非‘年龄’。” 承办法官当庭释法,“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成年子女就有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吴某离婚后,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在女儿成年之前,支付了抚养费。目前,吴某虽然未满60周岁,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因伤致残,不宜从事负重工作,且多次生病住院,生活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虽已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但女儿作为成年子女,亦有承担部分赡养义务的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的年龄、劳动能力、工作、经济、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等实际状况以及本地的消费水平,判决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直至父亲开始领取养老金;若届时仍有困难,吴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赡养不是“到点触发”的义务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远超一纸判决。它清晰地传递出三个法律要点:
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年龄为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相关规定,即便父母未满60岁,只要因伤残、疾病导致生活困难,成年子女就不能以“还没到老”为由推脱责任。
能力决定责任。判决金额综合考虑了子女的经济状况、本地消费水平等因素,既保障父母基本生活,也不会过度加重子女负担。
义务涵盖多方面。除了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同样是赡养的重要内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以及《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 “弘扬孝老爱亲美德,建设文明家庭”的要求不谋而合。
法院通过这起案例提醒公众:赡养是法律规定的硬义务,更是文明社会的软标尺。正如《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所倡导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让“老有所养”从法律条文变成生活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