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涉事公司称已将款项支付给了委托人,而委托人称自己把资金挪用了,公益律师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
粮商叫苦——
往常当日结清粮款这次被一拖再拖,担心粮食变质钱粮两空
李先生称,他平日里在田间从粮农那里收粮食,再运往河北天元公司的粮库。“往常粮食经验收、过磅后,基本不过夜,当日就把粮款结算了。”李先生说,“之后我再把钱挨家挨户支付给粮农。”可谁知,今年五一前他将收上来的360余万元玉米运往河北天元粮库后,却一直没等来结算。
“起初对方说放假,财务不上班。可过完五一假,又说再缓几天,一拖就到了5月20日。我们当地的几个粮商找到粮仓的负责人,最后他给我们打了欠条,说7月10日前如果仍不支付粮款,就让我们把粮食拉走。”李先生称,之后仅他个人陆续结了100万左右,目前还剩250万,而所有粮商被拖欠的粮款共计1000多万。
“这钱,还要给下面的粮农结算。对他们来说,这是辛辛苦苦一年的收成呀!”李先生称,“更让人担心的是,粮食放在库房里没有及时处理,一旦变质,我们很可能钱粮两空。”
公司回应——
收粮款被公司委托人挪用了,粮食短期不会出现变质问题
“我们后来找到河北天元公司要钱,但公司给的答复是,之前和我们谈的所谓粮库负责人并非他们公司员工,而是粮食公司在当地的合作伙伴,即受托人。粮食公司称已经把款项支付给了他,钱被他挪用了。”李先生说,这让粮商们很困惑。
李先生提供的每次入库时粮库方开具的单据抬头标明“天元(火山粮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质检单、过磅单”,“这个仓库是河北天元租赁火山粮源的仓库。”李先生说,“之前我们一直以为是河北天元收粮,根本不知道仓库这边是天元的委托人在负责。”粮商们描述,此人在粮库“颇有领导派头”,还负责验收。
8月1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了目前正在山西大同处理此事的河北省天元国有粮食收储库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他解释,粮库虽然是公司租赁的,但现场由他们的委托人负责一切事务。“我们和委托人之间签了合同,合作很多年了。”该负责人解释,“所欠这些粮商、粮农的粮款,公司很早就支付给了委托人。”
该负责人称,目前公司对该事十分重视,正督促委托人尽快向当地粮商、粮农结算。“入库的粮食暂由公司保管,短期内不会出现变质等问题。”该负责人说。
委托人回应——
收粮款已另作他用,正在积极筹钱尽快解决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这位委托人,他称自己并非粮食公司的员工,而是“合作伙伴”。同时,他承认粮食公司确实已经给他支付了这些粮款,但被他另作他用,未能及时向粮商、粮农结算。
“大概拖欠了1000余万粮款。”该委托人称,“目前正在筹钱,争取尽快解决,预计五六天内解决大部分欠款。”
对于库房内的粮食会不会因存放过久变质,他解释,也在和粮食公司协调想办法解决此事。
律师说法——
粮食收储公司应为“表见代理”承担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在本事件中,粮商将粮食运至天元公司租赁的库房,且每次过磅磅单上都写着天元公司,李先生在天元公司租赁的库房办公,这些情况足以使粮商有理由相信李先生是代表天元公司收购粮食,即粮商属于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因此,李先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天元公司应当对李先生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粮商有权向天元公司讨要粮食款。
赵良善建议,粮商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粮食交付凭证、磅单、与李先生或天元公司人员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是日后维权的关键。同时,粮商可以先尝试与天元公司进行协商,明确表达要求其支付粮款的诉求。若协商不成,可考虑发送催款函,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欠款事实及后果,限定支付期限。若天元公司仍拒不支付,粮商可持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