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彭飞洋(买方)与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书》,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甲方约在2019年10月31日交付给乙方。
因开发商拒不交付东方鑫村B2栋二层35号商铺,期间买方向巴中市刑事警察大队报案。然后,买方向巴中市巴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和利息,案号为(2024)川1902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又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案号(2023)川19民终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房屋今2025年8月19日卖方一直未履行交付房屋,由于俩级法院在一审、二审中不依法审理,导致错判。故要求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启动错判案件纠错程序。
另,查明该项目至今未依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要求追究一审、二审错判的办案法官(承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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