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信访工作机制改革 破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的建议书
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
建议人:正义之剑
日期:2025年8月17日
一、现状与困境:信访制度的异化与群众维权之痛
《信访条例》第三条规定:“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然而实践中,部分地方权力机关将群众的合理诉求视为“不稳定因素”,背离制度初衷,衍生以下突出问题:
1. 责任虚化:推诿敷衍成常态
部分职能部门以“按程序走”“正在协调”为由长期搁置问题(《信访条例》第十三条要求“及时受理”),甚至将信访事项在部门间“踢皮球”,导致群众反复奔波却无实质进展。
2. 权力滥用:维稳思维凌驾法治
个别地方政府滥用“属地管理”原则(《信访条例》第四条),对依法上访群众实施围堵截访,动用专政工具压制诉求(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禁止打击报复”),严重损害公信力。
3. 腐败滋生:信访异化为“生意”
“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等操作(涉嫌违反《信访条例》第四十条“禁止利诱胁迫”),掩盖矛盾本质,埋下深层隐患,形成“解决人而不解决事”的恶性循环。
4. 监督缺位:内部纠错机制失灵
对司法、行政系统自身问题的举报(如基层法院违纪),由属地部门自查自纠(《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违反“自己不能做自己法官”的程序正义原则,导致问题积压。
二、法律依据:现行制度为何未能根治顽疾
现行法规已对上述问题作出针对性约束,但执行层面严重失效:
《信访条例》第六条明确要求“及时化解矛盾”,但问责条款(第四十四条)缺乏刚性;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履职行为实施监督,但对信访领域系统性失职的监察介入不足;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将“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长期不解决”列为问责情形,但实践中问责泛化、避重就轻。
症结在于:
责任链条碎片化、监督机制属地化、问责标准模糊化,使部分干部将“不发生越级访”而非“解决实质问题”作为目标,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
三、破局之道:构建穿透式监督与问责体系
建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推动以下改革:
(一)实行信访积案“双轨攻坚”机制
2. 重复举报专项治理:
省级纪委监委设立“重复信访数据库”,对超3次未解决的个案挂牌督办,限期销号(援引《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专项督查”权限);
推行“一案双查”:既查诉求合理性,更查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不作为(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3. 异地提级办理破属地壁垒:
对涉及地方系统性阻力或司法腐败的积案,由上级监委指定异地监委管辖(依据《监察法》第十七条“指定管辖”);
建立“信访巡回监察组”,跨区域核查重点案件(参照扫黑除恶督导模式)。
(二)以问责倒逼责任从“纸面”落地
2. 量化考核群众满意度:
将信访结果评价权交予群众,满意度低于70%的自动触发监察调查(衔接《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绩效考核”);
3. 终身追责杜绝敷衍:
对因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的责任人,无论职务变动均回溯问责(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六条“终身问责”);
公开通报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应(《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警示教育”职责)。
(三)重构信访职能定位:从“中转站”到“终结者”
2. 赋予纪委监委直接督办权:
对职能部门明显违法的程序空转(如“举报法院却转交乡镇”),监委依《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行使“监察建议权”,责令限时纠偏;
3. 建立信访—监察联动闭环:
信访部门发现公职人员渎职线索须24小时内移交监委(细化《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线索移送规定),打破信息孤岛。
四、结语:让信访回归“民心桥”本质
《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批评建议权,《信访条例》开宗明义要求“畅通渠道”。当程序沦为形式的道具,当“依法维权”异化为“维稳对象”,损害的不仅是群众利益,更是执政根基。恳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以监察利剑斩断推诿链条,
以问责铁规压实为民之责,
让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处理,
成为法治信仰最好的基石。
期待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五条对建议内容予以正式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