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行政审判庭主审法官违法违纪、隐匿事实真相,对于辖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侵权案件中认定事实不清、审查不明导致枉法判决的实名问责举报材料
【恳请国家高级职能机构给予督办调查】
举报人:唐仲明,男,民族汉,来自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兴盛路130号附98号,身份证号510126196101285639,联系电话13668195956【系遭受政府非法行政利益侵害以及法院行政审判庭违规枉法判决下的依法维权者】。
被举报单位以及人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办责任法官审判长蒋娜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办责任法官审判长蒋茜【有意隐匿事实真相、判罚不公、违规枉法判决不法行为】。
被举报单位以及人员:彭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金通东路81号,法定代表人该市市长王锋君,系非法侵权第一责任人【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背离行政复议的法定流程违规驳回、侵害百姓利益不法行为】。
依法追责问责的具体要求:
《一》依事实与理由中精确无误、充分适当的法律依据,追究以上所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办责任法官不予履行法官职责失职行为,调解审理受害者与侵权责任方产生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损害当事人唐仲明的合法权益,未澄清涉案人员被告相关责任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有意掩盖事实真相,严重偏离司法公正,应依法撤销案发地一审、二审行政审判庭不公判决结果,应秉持司法公正重新审理,以正党纪国法,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由非法侵权第一责任方彭州市人民政府经办责任领导承担维权者唐仲明自身在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事宜协调过程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肆意侵害百姓资产利益,对于不公平的违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利益侵害问题所造成的全部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做出依法赔偿,并且依法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义务以彰显政府责任机构协调处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行政理念。
《三》对于以上所述经办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办责任法官在整体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件审判中不予履行其职责,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违纪、滥用职权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一)、 (二)、(三)、(四)、(五)项规定和第三十二条第(七)(九)项规定,一审、二审主审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于受害者遭受的侵权伤害实际情况不予体恤关爱,丧失仁义道德,因此应对程序违法、处事不公法院主审法官以及经办人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给予严厉处分,以振法威,以服民心。
依法维权的事实理由:
《一》以案发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办责任法官做为一方百姓的司法主管部门经办人,为职期间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依仗党和人民赋予的公职权力,以及长期掌管的行政政权之便,对于责任方彭州市人民政府肆意剥夺他人合法不动产登记手续权益的行为不予追究其责任、不能明辨是非,有意维护不法侵权责任方利益颠倒黑白,主审法官在受理审理此案件中是在有意扼杀受害人合理合法诉讼维权,导致违法违纪问题滋生蔓延,背离法官职责,严重败坏党的声誉和司法形象。
《二》对于被告彭州市政府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彭府复决字[2019]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0 号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维权者唐仲明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告彭州市人民政府邮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却遭受其强词夺理回绝称【2019年6月17日才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另外彭州市政府做出不实辩称【其作出的20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维权者唐仲明所陈述的并非事实,其提交的《关于个人(单位)房屋遗留问题核实情况的函》系咨询过程性行为,不影响本案处理;唐仲明通过邮寄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本身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字里行间的表述也是其非法行政、背离《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肆意侵害百姓合理权益的具体揭露。
《三》据受害者唐仲明实际阐述:本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邮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但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原告的申请未予处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依法办理的行为违法,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向被告彭州市政府申请复议,彭州市政府却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予以驳回。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收到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书面材料,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复议期限,因此请求撤销被告彭州市政府做出的20号复议决定,判令彭州市政府继续审理案,也是出于证据充分的合理诠释。
《四》对于本人的诸多证据证明的显示以及相关的答辩论证也是证据确凿的,但对于经办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并未秉持司法公正的角度做出公平、公正的审理,一味的维护侵权责任方彭州市人民政府的切身利益,而忽略受害人唐仲明的合法诉讼答辩权利,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终做出错误认定为【被告彭州市市政府作出的20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唐仲明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面对一审不公平的判决,维权者继续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给予澄清调查侵权责任方彭州市人民政府所存在的背离行政复议法违规暗箱操作事实,但二审法院依然是我行我素,武断维持一审错误判决内容而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也是有意将受害者唐仲明合法诉讼权益全部扼杀。
《五》纵观整体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法院行政审判庭经办责任法官违规做出不公判决的出现也是利益侵害的实际揭露,开庭审理判决是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失去人民法官的道德底线纯属暗箱操作,假如经办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如果能将受害人这起错案秉公裁决,是不会有今天的结果。正是因为怕追责不敢担当,所以官官相护,共同隐匿案情真相,经办行政主审法官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一份错误的因果关系不明确,人为推定的行政判决书,也是充分体现出辖区行政审判庭均是在暗箱操作此行政审判故意偏袒侵权责任方彭州市人民政府责任机构的具体揭露。
如今受害者唐仲明迫于无奈逐层逐级维权至国家高级职能机构反映当地基层法院机构的不公平行政审判行为,就是希望基层组织的上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对下辖违法判决问题采取整治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作为上级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干部完全有义务与责任,用组织的严肃性和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合法有效的引导和干预,促使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地方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理直气壮地伸张正义,制止错误,为民做主。
举报人:唐仲明
《系遭受枉法判决的依法维权者》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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