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24年12月,宜宾市金东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就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象鼻街道办事处迟延履行利息,但翠屏区人民法院至今拒绝受理。
多次反映方才回复称,判决书没有规定,所以不能受理。请问,是判决书的规定大,还是国家的法律规定大?如此简单的法律常识,作为人民法院,都不懂吗?如此理由,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请看《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执行,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又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再看人民法院案例库四川省高院(2023)川执复109号案件,四川高院认为:迟延履行利息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利息,只要债务人存在迟延履行的客观事实,债权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除执行裁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外,又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作为普通老百姓,面对执行,迟延履行,都要给迟延履行利息,作为人民政府不仅不带头履行,还可以法外开恩吗?
此事早就提交书面执行申请书了,也多次反映了,法院都含糊其词,如果不受理,就请下裁定书!不要剥夺当事人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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