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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武胜刑大执法粗暴、辱骂报案人—— ——投资武胜4A景区项目惨败纪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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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0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武胜刑大究竟是不懂《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还是辱骂人民群众已成为习惯?武胜刑大究竟是不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是有意识拒不依法办案?本文就相关问题实名举报如下:
一、执法程序严重失范:不着警服、不亮证、未同步录音录像
2025年6月5日,本人及公司同事张丽明前往武胜刑大递交举报材料及相关证据。当值警官胡某未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其情形是否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中“执行特殊侦查、警卫任务或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法定例外情形?
更为严重的是,受案过程中胡某始终未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执法身份,且未依法开启同步录音录像。请问,上述行为是否违反《人民警察法》关于执法身份公示的要求,以及《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中“对受案、接访等执法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的强制性规定?若确属违规,究竟是武胜刑大日常工作疏于规范,还是对执法程序的习惯性漠视?
二、强迫签字、辱骂群众执法作风粗暴涉嫌违法
2025年7月24日,武胜刑大以制作笔录名义通知我司人员到队后,陈警官、胡警官均未穿警服,胡警官既未出示执法证件,也未进行笔录询问,而是直接拿出一叠材料,试图以强势态度强迫本人签字,并粗暴拒绝本人查看材料内容。此举不得不让人怀疑其存在不正当目的。请问,胡警官的行为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是对法律条文的无知,还是知法犯法、刻意为之?
在我方据理力争过程中,我司同事张丽明遭到胡姓警官当众辱骂“你是啥子东西?”(现场录音为证),并被蛮横驱赶。我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明确规定“禁止对群众态度粗暴、故意刁难或辱骂群众”,胡警官的行为究竟是个人素养缺失,还是武胜刑大对执法作风疏于管理导致的积弊?
三、拖延办案、程序空转受案不回执、不立案不通知
武胜刑大接收举报材料后,未依法出具书面受案回执。这是否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的法定要求?是对程序规定的疏忽,还是刻意糊弄报案人?
更令人费解的是,自受案至2025年8月6日的两个月间,武胜刑大始终以“正在调查”为由消极敷衍,未向报案人反馈任何进展。直至8月6日,陈某、胡某警官才口头告知“举报不属实、不予立案”,但未出具任何书面文书。请问,此举是否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第2款“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以及《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刑事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特殊情况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如此拖延推诿,是欺负群众不懂法律、企图蒙混过关,还是对法定职责的公然不作为?这无疑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队伍的信任。
四、回避程序缺位、管辖存疑涉嫌违规办案与渎职
我司递交的举报材料涉及当地县政府、镇政府相关人员唆使村委、村民及涉黑势力破坏乡村振兴项目等问题。对此,武胜刑大作为县级公安机关,既未依法启动回避程序(如无正当理由未申请自行回避),也未按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级公安机关或上级检察机关审查。上述行为是否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管辖权争议处理”、“回避制度”的规定?是对程序规定的无知,还是存在越权办案、包庇袒护的嫌疑?
五、两级督查部门失声是否属有意袒护刑大
2025年7月30日及8月11日,本人先后向广安市公安局、武胜县公安局督察部门书面举报武胜刑大上述违纪违法问题。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规范》,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应当“如实登记、及时核实、限期反馈”。然而,截至本文发出,两级督察部门均未就投诉事项作出任何回应。这种“沉默”究竟是工作疏漏,还是对下属单位的有意袒护、企图拖延了事?人民公安的监督机制若如此“失灵”,如何保障执法公正?
“尔食而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人民公安手握执法之权,当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而非以权压民、失职渎职。
六、合法举报诉求请求市局依法督办
我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现提出以下诉求:
1.请求广安市公安局督促武胜刑大依法出具《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2.请求广安市公安局依法审查本案管辖权,督促武胜刑大将举报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3.请求广安市公安局督促武胜刑大及胡姓警官就辱骂群众行为向我司员工张丽明书面赔礼道歉;
4.请求广安市公安局对武胜刑大及相关办案人员的上述违纪违法问题依法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我司。

                                                                                                          举报人:四川昊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钟训成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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