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父亲在千禧宴会中心预定7月20酒席,被收取5000定金,本人不喜欢遂与酒店进行协商,酒店定金超协议标的20%,酒店不退超过的20%定金(一分钱不退),7月21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该酒店老板一分不退,恶意侵占多余的定金,本人将酒店告上法庭,8月21开庭,由于本人不在蓬安,庭前法官电话通知本人,本人拒绝调解,但该法官忽悠我父亲说请律师要花多少钱咋咋咋,进行了调解,违背本人意愿,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被践踏。作为违约方定金被收取能够理解,而作为违法方没有任何成本,这是对法律的漠视。
该酒店协议违法条例如下:1.原告与被告签订订餐服务协议,支付定金5000元(未开取任何收据或发票),预定2025年7月20日16桌备2桌中餐,餐标1099,协议标的为1099 x 16 = 17584元,支付的定金超过了协议标的20% (3516.8元),原告之子不满意酒店场地布置混乱,遂与酒店经理唐佳进行协商,协商结果为定金不退,可作为餐费进行消费,2025年7月18日与酒店经理唐佳进行沟通,对方以原告之子在蓬安举行婚礼为由拒绝定金作餐费进行消费,并告知除非你不在蓬安举行婚礼就可以在酒店进行消费。
2.协议中酒店违规将发票税费由消费者支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照规定或商业惯例出具购货凭证,酒店作为纳税主体,税费已包含在消费金额中,额外要求消费者支付“税费”属于重复收费,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含税)。
3.订餐桌数为16桌备2桌,酒店负责人唐佳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备注修改订餐桌数与餐标
4.协议中定金与订金混乱,同时也未开具相应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