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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办案合规性,公平公正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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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5 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故经过:2025823日,下午1420分左右,其父亲年过七旬,对交通意识一直比较强,走到斑马线时看见红灯并一直在其等待通行,不一会当对向车道车辆启动行驶时,误以为绿灯亮起,刚走下几步才发现绿灯未亮起,于是在非机动车指示牌处停下,想着还是站台阶上比较安全,准备返回时一辆超速摩托车快速驶来将我父亲在非机动车道内撞到,造成我父亲嘴唇破裂,牙齿缺损,头面部及手臂膝盖不同程度擦伤,眼镜破裂,手表磨损。于1428分拨打122报警电话,1442分两名民警到达现场并了解情况,肇事车辆为9号电动摩托车,我怀疑车辆改装解码过,要求扣留车辆,民警告知我们说对方车辆牌照正常,驾驶证正常,手续合法没法扣留,父亲伤势问题自行去医院处理,把医院票据保留好,明天下午1630分到长安事故中队来处理,随后对方骑车走了,我将父亲送至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及伤口处理,目前牙齿缺损情况需要周一拍片查看。
2025824日按照民警说的时间,我们于下午1615到达现场并未见到肇事方,询问民警具体情况,民警叫我们先写个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我父亲在写陈述材料的过程中我去找民警并给民警说你们给肇事方联系下我们已经到了,毕竟我们也没有肇事方的联系方式,民警说等会带我们去看监控,并没有说联系对方,等我父亲写好以后交给民警就带我们去查看了监控,查看监控时总共两段不同角度视频,第一段视频视角就是肇事摩托车停在待转区等待红绿灯,绿灯亮时从视频明显能看出车辆在启动行驶瞬间时速非常的快,视频中你们调查能看见,后面汽车及旁边电动车都刚起步肇事车辆就已经使出很长一段路,然后在非机动车道将我父亲撞到。第二段视频就是我父亲正常在人行道等红绿灯,看见对面车道车辆启动,误以为信号灯转变了,于是走了几步,在非机动车指示牌下发现不是绿灯,停下并转头准备返回,对方速度太快,根本没有反应过来就被撞倒在非机动车道上。看完视频以后警官询问医疗费花了多少,我们告知民警一千多,他说我们未按照指示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摩托车肇事方为次要责任,说肇事方保险赔付医疗费给我们这事就这样处理了,我们觉得很不合理,我父亲不是闯红灯上述已经表达,其在非机动车道被机动车撞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通过视频来看已经是超速行驶了,但民警认定我们负主要责任,我们不认同。民警说“不认同你们可以去行政复议,那就不用说了”之后就往办公室走了,我们跟过去问怎么处理,你得把对方叫来吧,警官叫我们等着然后打个电话就下楼了,从1630一直等到1750未见到警官和肇事方,期间我们下楼询问另一个警官,告知我们可能出警去了,期间父亲一直给警官打电话一直没人接,打了4次终于接通,电话里告知我们重新写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原因是物品损坏的问题没写清楚,让我们把手表及眼镜损坏情况写清楚,写好后放在办公桌上,1800写完后我们将陈述材料放在鼠标下,当我们下楼准备回家时,刚好在一楼遇见民警正在食堂吃饭,我们并上前告知已经放您桌上后民警说我们先回去吧,等联系对方过来后再联系你们。
以上是事实陈述,如有虚假可追究我法律责任,后续问题待拿到判决书以后我将行政复议,至于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合法合规等问题我会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反应。我会持续更新进展情况
全程办理案件民警:日布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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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28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系被撞人员。(以上为保护隐私以XXX代替)

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系川WXXXXX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以上为保护隐私以XXX代替)

申请人于2025年8月26日收到西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1340142025001135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西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1340142025001135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张树雄承担事故全部责,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25年8月23日,下午14:20分左右,申请人行走在胜利南路往北方向,走到斑马线时看见红灯并一直在其等待通行,不一会当对向车道车辆启动行驶时,误以为绿灯亮起,刚走下几步才发现绿灯未亮起,于是在非机动车指示牌处停下,转头准备返回时一辆超速摩托车快速驶来导致申请人被撞到在非机动车道。
二、第51340142025001135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被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的结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在行径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被申请人未做到减速行驶反而超速行驶将申请人撞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在机动车道行驶,申请人并非在机动车道上,而是在人行道的非机动车道上返回人行道时被摩托车撞到。
3、被申请人驾驶车辆为9号电动摩托车,该车辆起步非常快,判断其有改装及解码情况,事故现场询问是否扣留车辆,民警给予车辆手续合法未扣留,事故中未对车辆问题进行检查及起步速度测评。
4、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列》第42条的规定,在行径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申请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到的作用是很小的,而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及未按规定车道通行是此次事故严重的过错。

综上,西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13401420250011357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西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XXX

2025年8月26日

 楼主| 发表于 2025-8-28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书已经拿到,判罚被撞者为主要责任,摩托车为次要责任。

想说一点机动车走出斑马线发现红灯停下后也不会被判罚闯红灯,行人也是还没有走到机动车道就停止往前且在非机动车道路指示牌下准备返回,认定是否合理,就算认定是,如果摩托车不超速,不走非机动车道按照机动车道行驶此事故还会发生吗。行人在斑马线误判而正常返回或者不动,就该被撞吗,故认为适用法律单一且错误。

各位可参考附件
微信图片_20250828223626_3.png

行政复议遇到的事情就不在细说,办公室就一个一级警员草草看了下判决书就说几率不大。连我的复核申请书都没有看。还是得相信法律,唯有法律才能给公民公正。至始至终对方一个道歉都没有,极其嚣张,不知道是找了何方神圣在保护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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