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5日,隆昌市昌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的厂房,被隆昌市金鹅街道办事处强拆,后公司提起行政诉讼,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1083行初3号裁定,以政府强拆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为由,驳回了公司起诉。该裁定虽然荒唐,但至少证明,公司跟厂房有关系嘛,只是因为签了个委托,所以认为是民事上的财产处分。
后公司提起上诉,内江中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上诉理由成立,街办强拆行为不仅是行政行为,而且认为,就算有委托书,也不代表街办可以用民事的手段,拆除公司占有、使用的财产,为此,法官还专门到公司厂房所在地,做了实地调查,也就是说,公司跟涉案厂房确有利害关系,遂作出(2024)川行终93号裁定,认为公司有权诉讼,让隆昌法院继续审理。
理所当然,内江中院作出公司享有诉权的这个裁定,属于生效裁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推翻,更不可能自己推翻自己,该案的审判人员为胡春、王晶、蒋卫东。
可是更加诡异和荒唐的事情偏偏发生了,在隆昌法院作出街办违法但不赔钱的判决之后,公司再次上诉,内江中院却于2025年8月11日,又作出了个(2025)川10行终31号的裁定,此次直接驳回了公司的起诉,理由竟然是说公司无权起诉了,而审判人员,依然为胡春、王晶、蒋卫东。
公司究竟有权提起诉讼还是无权提起诉讼呢?现在,同样由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由胡春、王晶、蒋卫东法官作出的(2024)川行终93号裁定、(2025)川行终31号都生效了,前者说公司有权诉讼,后者认为公司无权诉讼,等于就是自己推翻自己,自己啪啪打自己的脸。
问题是,法院的既判力如何体现,两个自相矛盾的裁定,如何共存?
公司实际占用、使用的厂房被街办强拆,如果没有资格起诉,街道办第一时间就会作为最佳抗辩理由了,但是打了近两年,街办都没有说公司没资格,甚至法官也一直认为有资格,一直让公司跟街办调解赔偿的情况下,却在二审首次开庭辩论结束之后,突发奇想,突然说公司没有资格,并试图寻找公司没资格的理由,真正是在冒天下之大不韪,硬要让公司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这对普通群众、对民营企业、对公平正义的伤害何其之大,虽然公司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提起再审,但是本案的离奇和荒唐,已经超出常人的想象,其中涉嫌失职渎职、枉法裁判、涉嫌泄露庭审秘密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令人细思极恐,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立即介入调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朗朗乾坤,岂容如此颠倒是非黑白,胡作非为,而且还是被人民群众寄予最后希望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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