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民生领域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评审规范,组织对本地电商平台、自建网站使用的平台协议规则进行评审,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等违法违规行为。8月26日,该局公布了6起典型案例,对经营者予以警示教育。
记者还获悉,近日“成都市场监管”官方公众号上线“信约智行”新功能,只需随手拍一拍,轻轻一扫就能给合同条款进行“智能体检”,10秒内定位潜在霸王条款,明确违规性质,提供协商话术、证据保留方式、投诉渠道指引,是消费者合理主张权益的好帮手。
案例一:四川省东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案
2025年5月16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局下发的评审意见,四川省东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涉嫌使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经查,当事人目前主要通过线上自建网站及自建手机应用程序对用户开展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的培训服务,用户若需要使用上述服务,必须同意《东帆题库应用用户协议》内容完成注册账号才可使用。该协议第2.4条款的原文内容为“本软件中所销售的所有线上培训服务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视频课程、题库、模考卷、历年真题、音频课程),售出后不支持退款”。
当事人作为向用户提供考试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其与用户订立的《东帆题库应用用户协议》,其所有条款为当事人预先拟定,对经营者和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属于格式条款;该协议条款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退还服务费用的责任,涉嫌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之规定。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督促当事人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二:成都智汇华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
2025年5月13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局下发的评审意见,成都智汇华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经查,当事人在自建网站的《阅读服务条款》、《用户守则》页面有“智汇华文教育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网站对用户由于使用或不能使用本网站信息所引起的一切损害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等文字信息,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三:四川种籽新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
2025年3月4日,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种籽新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订立的《定车/代购合同》第六条特别约定含有:“如乙方购买的车辆因汽车制造商原因发生颜色、配置、价格、停产或减产等变化造成无法按期交付车辆的,甲方也作相应变化,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等内容,涉嫌存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四:四川龙一医药有限公司利用网络交易规则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在评审中,发现四川龙一医药有限公司存在利用网络交易规则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经查,发现当事人在自建网站的《用户协议》中有“8.2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用户和我们一致同意交由龙医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四川龙一医药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内容,存在利用网络交易规则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案例五:新都区美琼日用品经营部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身责任案
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网络监测线索,发现新都区美琼日用品经营部在1688网站开设的电商网页有“清仓折扣/不退不换”等文字信息,存在利用网络交易规则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退货的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且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六:成华区品胜食品经营部格式条款侵权案
2025年5月13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局下发的评审意见,成华区品胜食品经营部存在使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展示的《服务协议》中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等文字表述,使用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所在地法院管辖权,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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