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苏明俊,男,1967年02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512925XXXX02197617,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双荣村,联系电话:158XXXX021,1898XXXX668。我家在1992年以前是独门独户的土墙房,并从门前院坝修了一条小路通往大路以便全家出行。1992年村里修建小学,选址在我家门口,当时校方与我父亲商量,答应在靠近我家门前十米左右的学校围墙处开一道铁门,并将钥匙交给我们,以便我家能随时穿过学校出行。我父亲为了支持村里的教育事业,更重要的是,前面仅仅是学校乒乓球台区域,不存在楼房阻挡,于是就同意了。 1998年,我家在原来土墙房的基础上,翻建了两层楼房,占地面积140.76平方米,并于2014年取得房屋产权证[房产证号:代市集用(2014)第11006号],产权人记载为我本人苏明俊。目前我们全家六口人都居住在该二层楼房内,多年来,我们全家都是通过该铁门穿过学校出行,并且始终都无怨无悔,与学校相安无事。2021年该小学停办,校舍闲置。 然而,2025年2月份,我们忽然发现该废弃的学校进入了施工队伍,学校一下变成了工地,经我打听才知道正在施工的是前锋精神福利中心的精神病医院项目,并且在靠近我家院坝前方的学校围墙处建一栋五层楼的病房,这样该病房距离我家院坝最近仅有4米左右,距离我家房屋外墙最近仅有10米左右。 该精神病医院的修建及投入使用,首先严重影响我全家的正常生活,侵害了我们一家的相邻权。 民法典第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需遵守相关标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防止对周边环境及居民造成不良影响。 目前该五层楼病房即将竣工,该病房一旦投入使用,势必将对我全家造成以下严重影响:(1)、我们全家日常通行的道路被阻断;(2)、严重阻挡我们房屋前方的视线;(3)、严重影响我们房屋的采光;(4)、严重影响我们房屋的通风;(5)、最重要的是,精神病患者偶尔会出现一些异常行为,比如大喊大叫、打砸抢,这将让我全家人心惊胆战,严重影响我全家的日常生活。而且,医院如果管理不善,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以上这些都给我们全家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 其次,该精神病医院的修建不符合环保要求,且不符合相关法定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公开,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然而,该精神病院建设并未履行上述程序,建设前既没有向我组村民公开征求过意见,也没有主动和距离病房最近的我们一家沟通解决此事。同时,将病房修建在距离居民房十米左右的距离的地方本身也是对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不负责任的表现。 最后,该精神病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涉嫌非法侵占我们双荣村一组的农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该精神病院建设项目是在原小学校旧址上修建,因历史原因,原小学修建并未经过上述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该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我所在的双荣村一组,因此该精神病院项目建设同样未经法定征收程序,属违法用地。 对此我家苦不堪言,我多次找到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前锋区民政局、代市镇人民政府交涉,要求妥善解决,要求停止侵权或负责对我家异地搬迁,要求其出具以上合法建设的相关手续,被拒绝,同时以我家不符合搬迁条件为由敷衍、搪塞,并且蛮横声称如果病房影响到我们,我们可以“用锯子把病房楼房锯掉搬走”等。更过分的是,相关领导安排胁迫我的其他亲属来给我家施加压力。 以上内容句句属实,我不是无理取闹,而是正当维权,如今我家面临的处境“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为什么老百姓维权之路这么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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